寧陵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與魏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1,001字數(shù) 1648閱讀模式

寧陵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豫1423民初888號

原告:寧陵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住所地寧陵縣建設路與永樂路交叉口西南角,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23175217922H。
法定代表人:陳學軍,該聯(lián)社理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清源,上海方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某,男,漢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寧陵縣。
被告:李某,男,漢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寧陵縣。
被告:魏某,男,漢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寧陵縣。

依據(jù)經(jīng)庭審確認的證據(jù),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7年11月28日,原告與被告魏某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490000元,借款用途為建房,借款期限為2017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8日,借款月利率為4.5‰,還款方式為按月結息,不定期還本。逾期貸款罰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借款合同第六條第一項約定,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還款按照下列原則償還:貸款人有權將借款人的還款首先用于償還本合同約定的應由借款人承擔而由貸款人墊付的各項費用以及貸款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剩余款項按照先還息后還本、利隨本清的原則償還。2017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魏某發(fā)放貸款490000元。借款支付方式根據(jù)客戶提款申請書(受托支付)的約定,2017年11月28日,原告將該筆借款自借款人賬戶劃轉至魏波賬戶。2017年11月28日,原告與被告李某、魏某簽訂了《保證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李某、魏某為此筆借款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兩年止,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借款到期后,被告魏某沒有依約償還借款及清償借款利息。截止到2021年6月29日,被告魏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罰息62598.75元沒有清償。為此,原告訴訟來院。另查明,因原告提起訴訟,已實際支付律師代理費5280.13元。

本院認為,原告寧陵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與被告魏某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是雙方自愿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經(jīng)生效。原告按約定發(fā)放了貸款,被告魏某應當依約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借款合同履行中,被告魏某未能依約償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已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魏某償還借款本金4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與被告魏某在借款合同中關于利息、罰息的約定,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原告要求被告魏某支付從借款欠息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實際產(chǎn)生的借款利息和罰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與被告李某、魏某簽訂了保證合同,合同合法有效,李某、魏某自愿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魏某對該筆借款本金、利息、罰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魏某不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提起訴訟并已實際支出律師代理費5280.13元,因原告所主張的律師代理費系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費用,且本案律師費金額亦符合《河南省律師收費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案涉借款合同已明確約定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案涉保證合同已明確約定實現(xiàn)債權的律師代理費亦屬于約定擔保的范圍。故原告要求被告魏某承擔本案律師代理費并要求被告李某、魏某對本案律師代理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有合同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魏某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魏某追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八十八條、第六百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魏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寧陵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借款本金490000元,并支付給原告截止到2021年6月29日的利息、罰息62598.75元及從2021年6月3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所產(chǎn)生的借款罰息(利息按約定的月利率4.5‰計算,罰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計算);
二、原告寧陵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本案律師代理費5280.13元,由被告魏某承擔,并由被告魏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給原告寧陵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
三、被告李某、魏某在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
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80元,由被告魏某、李某、魏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馬建學
審判員徐小蘋
審判員徐書磊
書記員趙凱

2021-06-29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