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行與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818字數(shù) 702閱讀模式

安陽市殷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豫0505民初1459號

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qū)文明大道西段92號(安陽市文明大道與鐵一路交叉口西北角清風和祥家園1號商業(yè)樓)。
負責人:韓國杰,職務: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冷宏偉,河南興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程,河南興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內黃縣。

本院認為,原告浦發(fā)安陽分行與被告簽訂的個人“點即貸”借款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浦發(fā)安陽分行依約履行了發(fā)放貸款義務,被告胡某某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構成違約,其應按照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及罰息,故原告浦發(fā)安陽分行訴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35988.92元、截止2021年2月25日的利息14205.14元、罰息3739.15元及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行借款本金35988.92元及利息、罰息(截止2021年2月25日的利息14205.14元、罰息3739.15元,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按雙方簽訂的《個人“點即貸”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8元,減半收取計574元,由被告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芳英
法官助理鐘曉荷
書記員張闖

2021-06-29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