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殷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豫0505民初1459號
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qū)文明大道西段92號(安陽市文明大道與鐵一路交叉口西北角清風和祥家園1號商業(yè)樓)。
負責人:韓國杰,職務: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冷宏偉,河南興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程,河南興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內黃縣。
本院認為,原告浦發(fā)安陽分行與被告簽訂的個人“點即貸”借款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浦發(fā)安陽分行依約履行了發(fā)放貸款義務,被告胡某某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構成違約,其應按照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及罰息,故原告浦發(fā)安陽分行訴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35988.92元、截止2021年2月25日的利息14205.14元、罰息3739.15元及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行借款本金35988.92元及利息、罰息(截止2021年2月25日的利息14205.14元、罰息3739.15元,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按雙方簽訂的《個人“點即貸”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8元,減半收取計574元,由被告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芳英
法官助理鐘曉荷
書記員張闖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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