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與謝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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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桂0202民初1040號

原告:雷某,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漢族,住廣西柳州市柳北區(qū)。
被告:謝某某,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仫佬族,住廣西柳州市城中區(qū)。

根據(jù)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和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被告向原告出售寶駿E100新車一輛,總費用為29000元(包括保險和上牌費)。原告于2018年11月25日向被告轉(zhuǎn)款24000元,另外5000元原告陳述系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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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之前向原告借款5000元未償還,雙方協(xié)商將該借款抵作購車款。后被告未能將新車交付原告,經(jīng)原告催促,被告退還了部分購車款。并于2019年9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條,載明購車款29000元被告已全部收到,由于被告?zhèn)€人原因未能交付新車和退還全部車款,目前還欠車款21500元。之后被告仍未向原告退還車款,原告故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向被告購買車輛的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欠條、微信聊天記錄及原告的陳述予以證實,被告未提交證據(jù)或出庭對該事實進行抗辯,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guān)系成立。原告向被告支付購車款后,被告未能向原告交付車輛并向原告退還了部分車款,之后又出具欠條對尚未退還的車款數(shù)額進行確認,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尚欠購車款21500元的主張,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謝某某向原告雷某退還購車款21500元。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quán)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35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91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謝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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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戚瀟穎
人民陪審員廖劍鳴
人民陪審員韋定寧
代書記員趙琳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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