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遺囑繼承糾紛(2021)黑0203民初1422號
原告:傅某1,女,1994年11月8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英,龍沙區(qū)正陽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秀艷,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址同原告。
被告:傅某2,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
被告:傅某3,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
被告:傅某4,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傅德明與王占英系夫妻關(guān)系,傅德明與原告為祖、孫女關(guān)系。劉秀艷與被告傅某2系夫妻關(guān)系,傅某3、傅某4、傅某2系姐弟關(guān)系。2013年8月24日,王占英去世。2016年7月12日,在黑龍江陳某律師事務(wù)所,傅德明在見證人陳某、宋某在場見證下口頭立下遺囑并有調(diào)查筆錄一份(由律師宋某代書),遺囑內(nèi)容為:將坐落于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區(qū)××號樓××單元××室房屋及在建華區(qū)××鄉(xiāng)××村旱地××、水園子××畝,共計××畝由原告傅某1繼承,以后土地動遷所得動遷補償款歸傅某1所有。2018年6月6日,傅德明去世。二被告傅某3、傅某4在庭審前的電話錄音中稱同意遺囑的內(nèi)容。放棄繼承上述遺產(chǎn)。
本院認為:被繼承人傅德明在見證人陳某、宋某在場見證下口頭立下遺囑,該遺囑合法有效,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yīng)予支持。被告稱將訴爭的房產(chǎn)及土地由其前妻劉秀艷繼承,其無權(quán)改變遺囑內(nèi)容,故對其辯解主張不予支持。傅某3、傅某4明確表示不參與繼承,本院尊重其意見。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坐落于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區(qū)××號樓××單元××室房屋及位于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鄉(xiāng)××村的旱地××畝、水園子××畝,共計××畝由原告傅某1繼承。
案件受理費2,366.00元,由原告傅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文匯
書記員胡澤源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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