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驊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21)冀0983民初2976號
原告:胡某1,男,2006年8月2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在校學生,住河北省黃驊市,
法定代理人:胡某2,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河北省黃驊市,系胡某1之父。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炳香,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金偉,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河北省黃驊市。
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光榮路一城楓景2號樓107號門市。
負責人:李敏,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葛書軍,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公司職員,住。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08月27日20時50分許,李俊達駕駛電動二輪摩托車沿中心路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黃驊市,與前方劉金偉因故障停駛的冀J×××××號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損壞,李俊達及乘車人胡某1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并做出事故認定,李俊達負主要責任,劉金偉負次要責任,胡某1無責任。
冀J×××××號車登記車主為劉金偉,該車在華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一份,保險期間自2020年6月28日00時00分起至2021年6月27日24時00分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且不存在保險公司免責事由,故保險公司應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予以賠償。
綜合訴辯雙方意見及當庭提供的證據(jù),本院確認原告胡某1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的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20509.94元,以相關票據(jù)為準;2、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原告住院16天,按50元/天計算;3、營養(yǎng)費1200元,結合原告?zhèn)榇_認營養(yǎng)期限為60天,按20元/天計算;4、護理費10384.2元,結合原告?zhèn)榇_認護理期為90天,按2020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業(yè)收入115.38元/天計算,確定一人護理;5、交通費600元,本院酌定。以上損失共計33494.14元,其中醫(yī)療項下22509.94元,傷殘項下10984.2元。
本院認為: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合法、事實清楚,本院依法確認其具有證據(jù)效力,即依法確定李俊達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金偉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胡某1無責任。劉金偉駕駛的冀J×××××號車在被告華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告華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應對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nèi)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項損失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原告胡某1因此次事故造成各項損失共計33494.14元,其中醫(yī)療費項下22509.94元,傷殘項下10984.2元。
本次事故另一傷者李俊達經(jīng)本院確定其損失共計260584.09元,其中醫(yī)療項下159753.59元,傷殘項下100830.5元。被告華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nèi)按比例賠付原告1235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nèi)按比例賠付原告10806元。原告主張僅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要求被告華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賠償損失,剩余損失在本案中不再主張,系其依法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案予以準許。被告華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損失共計1235+10806=12041元,對于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華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胡某1上述損失后被告劉金偉在本案中不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劉金偉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愿放棄當庭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胡某1各項損失共計12041元;
二、駁回原告胡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110元,原告胡某1承擔165元(訴訟費收款人: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帳號:04×××23,限判決書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通過掃描下方二維碼自行網(wǎng)上上訴立案及進行其他網(wǎng)上訴訟操作,或者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呂旭禮
書記員白麗紅
書記員史浩霖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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