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遼0682民初2278號
原告:鳳城市愛陽鎮(zhèn)某某木材加工廠,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2210682MAOW5MPU8T,住所地:鳳城市愛陽鎮(zhèn)潘家村**。
經(jīng)營者,孫某某,男,漢族,1965年7月29日出生個體,住鳳城市。
被告:鳳城市愛陽鎮(zhèn)某某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鳳城市愛陽鎮(zhèn)叢家村**。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該村委會主任。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為了建村部在原告處購買木材,欠原告木材款8820元,并為原告出具欠據(jù)兩張,后被告償還了部分款項,尚欠3500元。原告為索此款及利息訴至本院。
庭審中,原告要求被告從2021年6月3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支付欠款利息。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筆錄,原告提供的欠據(jù)等在卷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jīng)開庭質(zhì)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zhuǎn)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購買木材,拖欠貨款,并出具欠據(jù),該欠據(jù)足以證明被告欠原告木材款的事實。被告未及時付清欠款的行為系屬違約。故原告的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逾期利息的訴請,因被告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給付義務,原告此節(jié)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欠款利息從2021年6月3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照準。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六百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修正)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鳳城市愛陽鎮(zhèn)某某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鳳城市愛陽鎮(zhèn)某某木材加工廠木材款35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從2021年6月3日起至欠款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鳳城市愛陽鎮(zhèn)某某木材加工廠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鳳城市愛陽鎮(zhèn)某某村民委員會承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于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桂泉
書記員邢春燕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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