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寬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特殊訴訟程序案件案由(2021)吉0103民特38號
申請人:李某1,住長春市寬城區(qū)。????
被申請人:高某,住長春市寬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2,現(xiàn)住長春市寬城區(qū)。????
經(jīng)審理查明:被申請人高某與申請人李某1系母女關(guān)系,被申請人與代理人李某2系母子關(guān)系。被申請人配偶李景銀已于2018年8月24日去世,有子女三人,長子李鳳恩、長女李某1、次子李某2。被申請人父母已去世多年。2021年4月28日,吉林公正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吉公正司鑒中心(2021)精鑒字第49號法醫(yī)精神病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高某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本院認為,被申請人高某經(jīng)吉林公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故申請人李某1申請認定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申請人李某1系被申請人的長女,被申請人配偶、父母均已去世,且被申請人其他子女均同意申請人為監(jiān)護人,故對申請人申請為監(jiān)護人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高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李某1為高某的監(jiān)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于濤
書記員????賈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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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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