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2021)晉0121民初1264號
原告:王某1。
原告:王某2。
被告:周某。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周某雇傭王某1、王某2在太原市××區(qū)打井,打完井后周某未給王某1、王某2結(jié)算,后經(jīng)王某1、王某2索要欠款,周某于2020年1月23日出具一份欠條,載明:“欠條今欠王某1王某2工資款陸萬玖仟元整(69000元)周二小2020年1月23日2月份清賬”。經(jīng)王某1、王某2向周某索要欠款,周某一直拖欠。王某1、王某2向本院遞交了起訴狀,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立案后周某于2021年6月17日償付王某1、王某2工資款50000元,剩余19000元至今未付。庭審中,王某1、王某2當庭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周某盡快償付工資款19000元。庭審后,本院調(diào)取了戶籍證明,“周惠東”應為“周某”。
本院認為,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quán)利。周某雇傭王某1、王某2在太原市××區(qū)打井,在王某1、王某2提供勞務后,周某應當按約定給付報酬。經(jīng)雙方結(jié)算,周某尚欠王某1、王某2工資款69000元,有周某出具的欠條為證。王某1、王某2當庭陳述并提供微信聊天記錄,立案后周某支付了50000元,僅剩19000元未付?,F(xiàn)王某1、王某2要求周某償付剩余工資款19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周某應當償付王某1、王某2剩余工資款19000元。周某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自己的訴訟權(quán)利,如產(chǎn)生與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周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付王某1、王某2工資款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3元,由周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魏艷萍
書記員??韓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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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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