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湘0102民初9005號
原告戴某某,女,漢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長沙市芙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丹,湖南中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兆超,湖南中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萬順(湖南)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中意一路209號正旺華府1棟1406。
法定代表人謝德鵬,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洪,湖南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5月22日,出賣人萬順公司與買受人周燦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戴某某購買萬順公司開發(fā)的位于長沙市芙蓉區(qū)××座××層××號房屋,建筑面積131.84平方米,套內面積118.77平方米,每平方米2484元,房屋總價款327490元;付款方式為簽定本合同時,買受人需向出賣人支付總價款的78.6%即人民幣257490元,余款70000元采用銀行按揭,二日內提供有關資料辦妥手續(xù)后開始月供;出賣人應當在2003年5月23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給買受人使用;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365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chǎn)權登記機關備案。合同還對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周燦于2003年5月26日向萬順公司支付首付款257490元,并就涉案房屋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芙蓉中路支行進行抵押貸款,貸款金額為70000元,約定期限為60個月自2003年9月27日起至2008年9月26日止。2007年6月29日借款人周燦已結清貸款,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芙蓉中路支行同意注銷對涉案房屋的抵押。
周燦與戴某某于1987年9月16日登記結婚,于2007年8月15日離婚,周燦與戴某某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中約定了座落于鳳凰臺堂皇里萬順家園北座401房,歸戴某某所有,該房因開發(fā)商原因至今未辦理產(chǎn)權,周燦同意將購房合同的購房人及房屋產(chǎn)權證的所有權人更名為戴某某,并委托戴某某辦理合同更名和房屋產(chǎn)權證的所有事宜。同日,委托人周燦出具委托書,載明周燦與戴某某結婚、離婚、所購涉案房屋及離婚協(xié)議約定涉案房屋歸屬戴某某等內容,周燦同意將購房合同的購房人及房屋產(chǎn)權證的所有權人更名為戴某某,并委托戴立宏辦理合同更名和房屋產(chǎn)權證的所有事宜,并就該委托書向長沙市芙蓉區(qū)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戴某某在庭審中陳述合同簽訂當日,萬順公司交付涉案房屋。自2003年6月至今,由戴某某交納涉案房屋物業(yè)管理費、水電費,并一直要求萬順公司辦理產(chǎn)權證。因萬順公司至今未為戴某某辦理好涉案房屋的不動產(chǎn)權利證書,戴某某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長沙市芙蓉區(qū)鳳凰臺萬順家園北棟至今尚未取得棟產(chǎn)權證。戴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稱“未按期辦理不動產(chǎn)權屬證則按100元每日的標準支付遲延履行金”是指請求從2021年4月1日起按此標準計算至實際辦理不動產(chǎn)權屬證書之日止。
以上事實,有商品房買賣合同、抵押備案申請書、離婚協(xié)議書、公證書、證明、結算憑據(jù)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周燦與萬順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本案中,雖然是周燦與萬順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但系周燦與戴某某婚后購買涉案房屋,周燦與戴某某是共同權利人,周燦與戴某某已向萬順公司全面履行了房款給付義務,萬順公司將涉案房屋交付給周燦、戴某某使用后,周燦與戴某某在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將涉案房屋歸戴某某所有,現(xiàn)戴某某為涉案房屋的唯一權利人,戴某某有權要求萬順公司為其辦理涉案房屋的產(chǎn)權登記,萬順公司應與戴某某共同向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故對戴某某要求辦理涉案房屋不動產(chǎn)權屬證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周燦與萬順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僅為引起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但不能直接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周燦與戴某某在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將涉案房屋歸戴某某所有,現(xiàn)戴某某為涉案房屋的唯一權利人,戴某某與萬順公司雙方僅為債權債務關系,作為債權人的戴某某僅能請求萬順公司履行相應合同義務,而不能直接請求確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其享有,故戴某某要求確認涉案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戴某某請求萬順公司未按期辦理不動產(chǎn)權屬證則按100元/日的標準支付遲延履行金的訴訟請求,無合同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萬順(湖南)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為原告戴某某辦理長沙市芙蓉區(qū)鳳凰臺(現(xiàn)長沙市芙蓉區(qū)定王臺街道辦事處金沙里社區(qū))萬順家園北棟401號房屋的不動產(chǎn)權屬證書;
二、駁回原告戴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61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人民幣3050元,由原告戴某某負擔人民幣3010元,被告萬順(湖南)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革文
法官助理廖燕
書記員黃彬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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