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鎮(zhèn)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遼0782民初202號
原告:胡某,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漢族,職員,住沈陽市和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傳國,上海市海華永泰(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滿族,農民,住遼寧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瑩,遼寧躍重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關于原告提供的證據1。原、被告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被告與原告孩子之間的視頻。原告用此欲證明2018年雙方確定戀愛關系后的一起戀愛情況及戀愛期間原告通過微信轉賬給被告的婚前彩禮和用于還車貸的款項。被告對該組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原告提供的聊天記錄起始時間是2016年,證明雙方2016年已經開始同居,聊天記錄也能體現被告全身心照顧子女。并非原告訴狀中陳述的××××年××月確定戀愛關系。該聊天記錄無任何體現雙方談及結婚事宜及原告所述給付彩禮等事項。本院對該組證據真實性予以采信。
關于原告提供的證據2。原告名下尾號5005的建行卡賬戶銀聯商務消費存根、交易明細、被告名下尾號4840銀行卡賬戶銀聯商務消費存根。欲證明原告給被告購買奔馳車作為彩禮,首付款23.4萬元中原告支付14.4萬元,被告支付9萬元。之后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被告轉款4.99萬元,于2018年9月19日向被告轉款6萬元,用于還被告支付的9萬元首付款。被告認為該組證據中并未體現因雙方存在婚姻約定給付彩禮的相關事實,車是為了接送孩子方便原告贈與被告的。被告認可車的首付款23.4萬元中9萬是其所付,其余部分為原告所付。原告之后轉款是用于被告經營第二家幼兒園的投資,由于疫情,第二家幼兒園關閉了。故對買車首付款原告出具14.4萬元、被告出具9萬元及原告轉給被告兩筆款項的事實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提供的證據3、4、5、6、7。原告欲證明車輛購置稅40344.83元、汽車信貸咨詢費9360元、汽車銷售服務費1500元、車輛保險費32015.72元、車輛整體車衣貼膜費用9000元。被告認為無法證明該車輛系因結婚彩禮所購買,不能證明原告的證明目的。被告庭審中表示:該車首付費外的其他費用記不太清楚,確實有一部分費用是原告出的,且原告提供了相關發(fā)票、收款收據、保險單交易明細等。故認定上述費用為原告所出。
關于原告提供的證據8。原告名下5005建行卡賬戶交易明細單轉賬6.05萬元及證據1中微信轉賬4萬元(原告標注的7筆轉款)。原告欲證明給被告轉款用于償還車輛貸款。被告對原告的轉賬數額沒有異議,但表示被告撫養(yǎng)原告的孩子,原告每月打錢不夠支出。車貸是被告自己償還的。故對原告給被告打錢的事實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提供的證據9。原告欲證明所購買的車作為結婚彩禮的事實。但原告提供的汽車貸款合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購車發(fā)票復印件、機動車業(yè)務受理憑證、車鑰匙等均為被告的名字,故該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欲證明的事實,不予采信。
關于原告第二次庭審中增加訴訟請求所提供的證據1。2018年12月18日建行2萬元轉賬記錄,該轉賬記錄系復印件被告不認可,且該復印件還有勾抹,故不予彩信。
關于原告第二次庭審中增加訴訟請求所提供的證據2。被告于原告在沈陽市沈河區(qū)法院起訴被告民間借貸一案中的答辯狀、庭審筆錄,欲證明2018年至2019年期間是談戀愛處對象,原告為與被告結婚給被告出資買車及出資情況。原告提供照片、短信、微信聊天記錄,欲證明為準備結婚,原告給被告買過鉆戒。原告提供山東煙臺民事判決書,欲證明同類案件司法判例。本院對答辯狀、庭審筆錄真實性予以采信,但不能證明原告欲證明以結婚為目的出資購買車輛及支付款項問題。對照片、短信記錄、微信記錄,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關于民事判決及最高院意見,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關于原告證人李少凡、史軍證言。二人證明聽原告說買婚戒、買車要結婚。不是被告所說的,且被告不認可。故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提供的證據(2019)遼0103民初13543、(2020)遼0103民初11688號卷宗材料。被告欲證明原告分別于2019年9月、2020年7月提起民事訴訟,13543號系要求返還車輛,11688號系要求返還借款。原告對該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且在第二次開庭時原告也提供該組證據。故對該組證據真實性予以采信。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通過微信相識,于2016年開始同居生活,2017年6月底原、被告分開。2018年5月左右,原、被告恢復聯系,被告還為原告帶孩子。2019年5月,原、被告徹底不再聯系。于2018年7月20日,被告名下購買一臺梅賽德斯-奔馳牌BJ7205JXL轎車。該車首付款23.4萬元中原告支付14.4萬元,被告支付9萬元。該車附屬費用車輛購置稅40344.83元、汽車信貸咨詢費9360元、汽車銷售服務費1500元、車輛保險費32015.72元、車輛整體車衣貼膜費用9000元由原告支付。之后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被告轉款4.99萬元,于2018年9月19日向被告轉款6萬元。2018年8月11日至2019年3月21日原告名下尾號5005建行卡分4筆轉賬給被告6.05萬元。2019年2月20日至4月21日,原告通過微信分7筆轉給被告4萬元。
另查明,2019年9月5日,原告曾在沈陽市沈河區(qū)起訴被告,要求返還奔馳車1輛,因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撤訴。之后,原告又以同一事實在沈陽市沈河區(qū)起訴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于2020年11月23日再次撤訴。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12年通過微信相識,于2016年開始同居生活,2017年6月底原、被告分開。2018年5月左右,原、被告恢復聯系,被告還為原告帶孩子。2019年5月,原、被告徹底不再聯系。原告主張的是原、被告恢復聯系后發(fā)生的事。因原告在沈陽市沈河區(qū)法院起訴被告民間借貸時的庭審筆錄中不承認第二次聯系后與被告戀愛而系朋友關系。故不應認定原告轉給被告的款項系彩禮。原告主張以結婚為目的給付彩禮的證據不充分。故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胡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547.63元,訴訟保全費1690元,均由原告胡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侯百吉
人民陪審員羅東南
人民陪審員劉虹
書記員董健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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