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冀0930民初607號
原告:張某某,男,1970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孟村縣。
被告:張某,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qū)。
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在原告張某某處購買鐵銷,經結算,至2020年4月14日,被告拖欠原告鐵銷款65000元,被告并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欠條,今欠張某某鐵銷款65000元,計劃4月底還兩萬,其余4個月付清。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上述欠款。
以上事實,由原告庭審陳述以及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條足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長期拖欠原告貨款,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經原告催要,被告承諾還款期限及數額后,仍拒不履行,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在接到本院送達的民事訴狀、舉證通知、應訴通知、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之后,拒絕答辯、拒絕舉證、拒不參加本案庭審,應視為對自己抗辯權利自愿放棄,并應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應支付原告欠款及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損失,違約行為發(fā)生在2019年8月19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違約行為發(fā)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fā)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故本院確定,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計算為:以20000元欠款本金為基數,自2020年5月1日開始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為基礎,加計4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至實際履行完畢日;以45000元欠款本金為基數,自2020年9月1日開始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為基礎,加計4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至實際履行完畢日。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三條、第六百二十六條、第六百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某某欠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損失計算為:以20000元欠款本金為基數,自2020年5月1日開始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為基礎,加計4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至實際履行完畢日;以45000元欠款本金為基數,自2020年9月1日開始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為基礎,加計4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至實際履行完畢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3元,財產保全費720元,合計1433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掃描下方二維碼自行網上上訴立案及進行其他網上訴訟操作,也可直接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興明
書記員張學靜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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