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遼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糾紛(2021)吉0382民初830號
原告:趙某,男,1997年11月24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吉林省雙遼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智新,雙遼市遼西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某1,女,1996年4月12日出生,漢族,銷售人員,現(xiàn)住吉林省雙遼市。????
被告:汪某2,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吉林省雙遼市。????
被告:劉某,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吉林省雙遼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汪某1是被告汪某2、劉某的女兒。原告趙某與被告汪某1經媒人孫權介紹確定戀愛關系,雙方商定原告給付被告汪某1彩禮款200,000.00元,訂婚儀式當天給付30,000.00元,其余彩禮款至正式結婚時全部給付。2019年4月1日雙方按農村習俗舉辦訂婚儀式,原告母親將30,000.00元現(xiàn)金用紅紙包好親自交予被告汪某1手中。后因雙方有同居事實,原告母親與媒人孫權通電話,商議雙方盡快結婚。2019年8月10日左右,原告與被告汪某1為結婚在雙遼市金百合影樓拍攝婚紗照。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汪某1外出長春居住,將部分彩禮款用于生活消費,期間原告為被告汪某1支付部分租房租金。后原告與被告汪某1未能登記結婚,就返還彩禮款未能達成一致,原告將三被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系婚約財產糾紛。爭議焦點:一、案涉彩禮款數(shù)額是多少;二、案涉彩禮款應如何返還。????
針對爭議焦點一,對于彩禮款數(shù)額是多少,根據(jù)原告提供的彩禮單記載事項及原告申請三名證人有關彩禮交付的當庭陳述,亦能證明原告給付30,000.00元彩禮款的事實。雖被告辯解彩禮單沒經被告簽字,且提供二名證人證明給付5,000.00元的事實,但綜合農村訂婚習俗,彩禮的給付非雙方借款,不以簽字確認為必要,被告提供的二名證人就彩禮給付過程的陳述亦相互矛盾,故被告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涉案彩禮款數(shù)額應為30,000.00元,本院予以確認。????
針對爭議焦點二,關于案涉彩禮款應如何返還,涉及返還數(shù)額是多少及三被告是否相互承擔連帶返還責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的規(guī)定,本案原告與被告汪某1系基于媒人介紹,并按農村習俗辦理訂婚儀式,原告給付被告汪某130,000.00元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彩禮范疇,亦不具有借婚姻索要財物的性質,故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情形下,原告要求返還彩禮,應綜合考慮彩禮金額、雙方同居時間、共同生活情況、彩禮消耗、維護婦女等因素予以確定。通過本院查明的事實,雖原告在庭審中否認與被告汪某1同居事實,但結合其在起訴狀中自認訂婚儀式之后的不實情形,被告汪某1的陳述并附媒人孫權的證言更具有可信性,故本院酌定被告汪某1返還彩禮款21,000.00元;關于三被告是否承擔連帶返還責任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彩禮糾紛案件中能否將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的答復,明確表明“訴訟方通常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一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故將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是適當?shù)摹!?,本案中,原告自認并提供的證人證言,包括被告汪某1均認可,案涉彩禮款交予汪某1本人,因彩禮款具有特殊的目的用意,與家庭共有財產有本質區(qū)別,被告汪某2、劉某作為被告汪某1父母沒有代收案涉彩禮款,故原告將汪某2、劉某列為共同被告并要求承擔連帶返還責任亦不合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趙某要求被告汪某1、汪某2、劉某連帶返還彩禮款30,000.00元的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汪某1于本判決生效后即返還原告趙某彩禮款21,000.00元;????
二、駁回原告趙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00元,減半收取計275.00元,由原告趙某負擔82.50元,由被告汪某1負擔19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宏峰
書記員????潘知遙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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