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2、朱某1等與中國電建地產集團貴陽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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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觀山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2021)黔0115民初6218號

原告:朱某2,男,漢族,1976年3月23日生,住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
原告:朱某1,女,漢族,2004年4月11日生,住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
法定代理人:朱某2,男,漢族,1976年3月23日生,住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吳永林,貴州瀛黔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5201202010196209。
被告:中國電建地產集團貴陽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金陽北路378號觀府壹號銷售體驗中心B座,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115785497386P。
法定代表人:歐昊翔,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強,貴州貴達(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5201201710254619。
委托代理人:沈南宇,貴州貴達(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403202010567901。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建設的觀山湖區(qū)金陽北路378號“電建地產·觀府壹號”四組團第23號樓1單元31層2號房屋,建筑面積為189.53平方米,房屋總價款為1123105元。合同約定出賣人應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交付條件:取得竣工合格證明文件、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滿足第十二條中出賣人承諾的本項目內相關設施、設備達到的條件、經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備案證書。逾期交房責任: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逾期在120日之內的,出賣人按買受人已付房價款的每日萬分之一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20日,買受人可選擇退房或按已付房款的每日萬分之一主張違約金。合同第十四條約定交接手續(xù)約定:出賣人應當在交付日的3日前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后7日內辦理交接手續(xù)。補充協(xié)議約定出賣人發(fā)出的所有通知書有三種送達方式:掛號信形式、郵政快遞形式、當面送達方式。以郵政快遞方式本市當日視為送達,外地兩日后視為送達。原告在簽訂合同時預留的地址為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
2019年1月18日,觀府壹號項目四組團通過竣工驗收備案。2019年4月11日,觀府壹號四組團1-26棟住宅,3-6棟商業(yè)共30幢,獲得貴陽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證書。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通過中國郵政向原告郵寄收房通知。2019年5月9日,原告辦理了收房手續(xù)。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交付時間為2018年12月31日之前,但涉案房屋于2019年4月11日才取得交付使用備案證書,達到交付條件,故被告構成逾期交房,應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對于違約時間的認定,違約金的起算時間應為2019年1月1日。違約金的終止時間,原告主張其于2019年5月9日才辦理收房,本院認為,案涉房屋雖于2019年4月11日取得交付備案證書,但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才向原告郵寄收房通知,根據(jù)合同約定的交接手續(xù),本院酌情認定違約金的終止時間為2019年5月3日。被告逾期交房共計123天。關于違約金計算標準,雙方約定按總房款每日萬分之一計算,為,1,123,105元×123天×0.0001=13,814元。
關于原告主張的房屋質量保修期的起算時間,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出賣人自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案涉房屋已于2019年5月3日前滿足交付條件,原告怠于履行其收房義務,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后果,房屋質量保修期自2019年5月3日起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電建地產集團貴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朱某2、朱某1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13814元;
二、原告朱某2、朱某1購買的“電建地產·觀府壹號”四組團二期第23號樓1單元31層2號房屋的保修期的起算時間為2019年5月3日;
三、駁回原告朱某2、朱某1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元,由原告朱某2、朱某1承擔4元,被告中國電建地產集團貴陽有限公司負擔7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權利人可在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員熊德敏
書記員姚文勇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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