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動爭議(2021)粵0113民初1744號
原告:廣州南順清潔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番禺區(qū)洛浦街洛溪村北岸。
法定代表人:黃祖輝,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海英,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漢族,系原告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烈琳,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漢族,系原告公司員工。
被告:黎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佳霖,北京天馳君泰(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韻,北京天馳君泰(廣州)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黎某于2017年5月22日入職南順公司,任通路行銷經理,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20年9月4日,南順公司向黎某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你所負責的部門在為公司選擇合作供應商過程中,未采取規(guī)范的工作程序,未遵守公司采購政策,采用的對比價格存在諸多疑點,致公司的三家比價機制失靈,未盡勤勉審慎義務,嚴重損害公司利益?,F(xiàn)公司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決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日期為2020年9月4日?!焙罄枘尘推渑c南順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向廣州市番禺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經審理作出穗番勞人仲案(2021)33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南順公司一次性支付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16132元;二、駁回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南順公司不服仲裁裁決,遂向本院提起訴訟。黎某未提起訴訟。雙方確認黎某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為49988元。
南順公司主張黎某嚴重違反紀律守冊及采購政策,致使比價機制失效,造成其公司不低于20萬元的損失,為此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1.南順公司采購政策、紀律守冊及黎某簽收員工手冊、紀律守冊的簽收回條。公司紀律守冊載明采購及投票需公平競爭,采用比較報價方式篩選合適供應商,遵循物料本地化的核心概念及選取至少3家供應商,選擇最佳者等要求。2.采購合同申請審批件及報價郵件。南順公司主張在黎某審批的多個采購申請中,存在報價公司經查詢不存在、未遵循物料本地化原則、不同供應商報價文件實際在同一電腦操作、報價公司之間存在關聯(lián)、疑似一公司報價所用郵箱曾作為另一公司報價所用等問題。以上采購合同申請審批件顯示,采購合同由黎某提交審批,后續(xù)還需由法律及合規(guī)部經理、分部財務、功能主管、分部總經理、首席財務總監(jiān)、集團總經理進行層層審批。黎某會對最終選取供應商的原因及該供應商的相關情況進行備注。3.微信聊天記錄。南順公司主張?zhí)砑恿斯虖V州旭橋貨架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小橋的微信。在微信聊天中,對方否認曾向南順公司報價,否認報價單上記載的經手人李明為其員工,認為是他人冒用其公司名稱并私自刻章進行報價。4.廣州鼎致展示器材有限公司現(xiàn)場照片及錄音。南順公司主張根據(jù)報價單,該司曾向其報價,報價單上記載經辦人為鄧林、張偉。然而經實地走訪,該司否認曾向其報價,亦否認鄧林、張偉為其員工,認為報價單上的公司Logo及公章均與其公司不一致。5.談話記錄。南順公司主張曾與黎某下屬劉冬梅及黎某本人詢問溝通報價事宜。黎某在談話中提及接洽的供應商是以前合作過的一些供應商,報價基本上都會抄送給劉冬梅及其本人。6.促銷裝需求請購郵件。南順公司主張黎某所在部門在塑料禮品袋采購過程中,推薦供應商易樂(上海)商貿有限公司為最佳,報價總額176200元,在其另行安排本地詢價獲得更佳報價后,易樂(上海)商貿有限公司下調報價3.02元達成交易。7.采購合同申請審批件。南順公司主張黎某所在部門詢價采購的商品,后其另行向其他供應商及在阿里巴巴、淘寶平臺詢價得知同款產品的品項費用更低,黎某未能采取更優(yōu)報價導致公司產生損失。8.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征詢工會意見函。南順公司主張與黎某解除勞動關系已征詢工會意見通過。黎某對此不予確認,其認為其所在崗位只負責對供應商進行推薦,其在推薦供應商時,每次均采用3家比價、上傳系統(tǒng)、說明理由等方式進行,符合公司的規(guī)定。而南順公司與其所主張的所謂嫌疑供應商之間,是簽署了多份合同,且均按約履行,供應商向南順公司提供符合約定的產品,南順公司向供應商支付相應價款,至今未產生任何爭議,南順公司并未受到實際損失?,F(xiàn)經與相關供應商合作多年后,南順公司認為當初簽約價格過高,直接推定是其存在過錯,并尋找其平日工作里存在的所謂異常,認為其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是不能成立的。黎某認為南順公司并無證據(jù)證明其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就南順公司所提出的上述疑點,在此前其與南順公司的談話中已逐一進行了解釋,但南順公司在未告知其有任何不當之處的情況下,直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為此,其提交工作溝通會議記錄,主張曾對南順公司提出的問題進行回應。1.對于廣州鼎致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廣州旭橋貨架制作有限公司的報價為虛假一事,黎某稱其并未實地走訪以上兩家公司,是業(yè)務人員來電說有意向合作,雙方則進行洽談,在未有合作意向前,不會收取他們的三證做相關背景調查,也沒有核實這個業(yè)務員是否就是代表這個公司來洽談,可能存在供應商一些業(yè)務員接到單后,轉給下游生產商分包,業(yè)務員從中分提成的情況。2.對于不同公司報價單為同期同一臺電腦創(chuàng)建及待選三家供應商為關聯(lián)公司的情況,黎某稱其不清楚,因為該些公司是不同的人員來聯(lián)系的,其并未查詢三證、或通過天眼查查詢。3.對于供應商選取的問題。黎某陳述有一些供應商是其入職后引進的,因為南順公司聘請其就是看中其快消行業(yè)經驗,有一些現(xiàn)成的資源可以拿來為南順公司服務。所以當公司有相關需求的時候,其會向身邊朋友、同事、以前合作過的供應商發(fā)放信息,請他們推薦有興趣合作的供應商來洽談。一般供應商來電簡單溝通后,會轉交供應商給冬梅跟進,由冬梅談準入門檻。4.關于比價過程,是要求供應商報價,再進行比價,還是與某一供應商已達成合作意向,為了完成要求,再去向其他供應商索要報價提交審批的問題。黎某稱兩種情況都有過,因沒有真正打樣前都是不好比價的。但是設計方案和打樣多數(shù)公司都會要求額外收取打樣費用、設計費用,很多時候會選取愿意免費設計、打樣的公司定好詳細設計方案后,再將樣板發(fā)給其他供應商報價,新引進的供應商愿意接受免費打樣,所以達成了合作。在庭審中,針對塑料袋、拉花的報價問題,黎某主張供應商第一次報價是2020年2月26日,正值新冠疫情爆發(fā)期,人工成本增加。而最后一次報價時間是2020年3月24日,此時已開始復工復產,人工成本降低,商品成本從而也降低。
本院認為,南順公司與黎某依法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爭議焦點是南順公司解除與黎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是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用人單位做出的最嚴厲的處罰,其結果直接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結束,用人單位在適用該處罰方式時應當審慎、適當。結合本案雙方的舉證,本院認為南順公司主張的解除勞動合同依據(jù)不足,理由如下:一、南順公司未能充分舉證證實黎某給其造成損失。南順公司主張對黎某所在采購部門所采購的物品,其經詢價其他供應商及淘寶、阿里巴巴等平臺可以更低價格進行交易。但事實上,在選取供應商時,難以窮盡市場上的全部主體。且淘寶、阿里巴巴商家并不一定符合南順公司采購政策所規(guī)定的供應商條件,否則南順公司可直接在該些平臺選取低價商家進行采購。另外,采購物料價格可隨市場變化波動。南順公司在已與其他供應商履行合同后,以市場上存在更低的交易價格為由主張黎某造成公司重大損失,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二、南順公司主張黎某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依據(jù)不足。南順公司主張黎某在選取供應商過程中存在報價公司經查詢不存在、未遵循物料本地化原則、不同供應商報價文件實際在同一電腦操作、報價公司之間存在關聯(lián)、疑似一公司報價所用郵箱曾作為另一公司報價所用等問題。但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要求黎某對以上內容進行審核及依據(jù)何種原則進行何種程度的審核。根據(jù)南順公司提交的采購合同申請可見,對于最終選取的供應商,由黎某負責提交審批,后仍需經法律及合規(guī)部經理、分部總經理、集團總經理等多人進行審批。另南順公司所提交的采購政策系公司針對采購領域工作制定的基本工作原則和工作方法,其內容并不等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且南順公司提交的紀律守冊采購政策均未見有明確規(guī)定如勞動者違反采購的基本原則需進行何種程度的處罰。故南順公司主張黎某未遵循采購政策,據(jù)此認為其存在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本院認為,南順公司所提交的證據(jù)未能充分證實黎某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并達到可予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南順公司單方解除與黎某的勞動合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其應當向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雙方確認黎某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均工資為49988元,該項月均工資高于2019年度廣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0292元的三倍,故應按10292元的三倍為基數(shù)計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因此,根據(jù)黎某的工作年限,南順公司需支付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216132元(10292元×3×3.5個月×2)。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廣州南順清潔用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16132元;
二、駁回原告廣州南順清潔用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元,由原告廣州南順清潔用品有限公司負擔。
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曉佳
書記員陳冬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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