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宋某等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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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京03民終662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瑩,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佳琳,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閆某,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某,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
二被上訴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錦彥,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被上訴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杜金珍,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閆某、宋某系夫妻,閆某1系閆某、宋某之子,2009年9月9日閆某1與張某登記結(jié)婚。閆某1于2012年4月5日去世。
2009年2月27日,閆某1作為買受人與遠洋地產(chǎn)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閆某1購買涉案房屋,總價1829562元。2010年7月16日,該房屋登記至閆某1名下。庭審中,雙方均認可涉案房屋是閆某、宋某出資,張某未出資。
就涉案房屋的現(xiàn)價值,庭審中雙方未能協(xié)商一致,閆某、宋某申請對涉案房屋現(xiàn)價值進行鑒定。經(jīng)北京高院搖號確定鑒定機構(gòu),2020年8月21日,北京首佳房地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產(chǎn)評估報告,認定涉案房屋現(xiàn)價值為913.37萬元。閆某、宋某支付鑒定費25334元。閆某、宋某不認可該鑒定結(jié)果,也不申請重新鑒定。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第一,閆某、宋某對于購房、購車出資行為性質(zhì)的認定。第二,閆某、宋某、張某應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
第一,閆某、宋某對于購房、購車出資行為性質(zhì)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結(jié)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jié)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北景钢?,2009年2月,閆某1于婚前購買涉案房屋,現(xiàn)雙方均認可房款系閆某、宋某出資。依據(jù)前述司法解釋,閆某、宋某在其子閆某1婚前的出資行為符合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之情形,應認定為閆某、宋某對閆某1的贈與。雖閆某、宋某主張出資系對于閆某1的借款,但本院認為該主張難以成立,理由闡釋如下:
首先,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否則,應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閆某、宋某作為主張存在借款關系的一方,未能舉證證明其與閆某1就購房款的出借達成合意,既無書面借款憑證,亦無事后向閆某1主張權利,甚至提到借款事宜的只言片語。故閆某、宋某因未能完成舉證責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父母子女間的人身屬性決定了父母出資贈與的可能性高于借貸,父母基于對子女的血緣親情,通常自愿為子女承擔大額出資。而在中國社會“居者有其屋”的傳統(tǒng)觀念影響下,購房是每個中國家庭在經(jīng)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通常會進行的民事行為。本案中,涉案房屋購買于閆某1婚前,而購房款系大額支出,閆某、宋某作為閆某1的父母對其進行經(jīng)濟上的資助,符合生活常理,父母對子女進行大額資金的幫助行為在當下社會亦非鮮見。而如閆某、宋某主張在其子閆某1婚前向其借款購房,反而與一般社會認識相悖。
最后,父母出資購房,在出資行為性質(zhì)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時,本院認為將主張出資為借款的證明責任分配給父母一方比將主張出資為贈與的證明責任分配給子女一方更符合證明責任分配原則。因贈與系單務法律行為,故只需要接受贈與方被動消極接受贈與財產(chǎn),無需作出其他積極行為。而借貸的雙務行為屬性,決定了借貸人要承擔返還標的物的積極行為義務。因此,相對于證明借貸關系,贈與關系更難以被證明。因此,本案中,在主張出資為借款的閆某、宋某未能舉證證明的情況下,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贈與方的張某,本院認為舉證責任分配失當。綜上,從舉證責任、社會認知等角度,本院認為閆某、宋某對涉案房屋出資認定為對閆某1的贈與更符合客觀實際?,F(xiàn)閆某、宋某要求返還出資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購車款性質(zhì)的認定。閆某、宋某出資購車行為發(fā)生于閆某1與張某婚姻關系締結(jié)后,依前述司法解釋,該出資應認定為對閆某1、張某雙方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閆某1去世后,應將該財產(chǎn)的50%析出,剩余50%在繼承人之間進行分割。具體理由同前,不再贅述。另,本案雖系析產(chǎn)繼承糾紛,但并不影響涉案財產(chǎn)的性質(zhì)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進行認定。綜上,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借款關系,屬事實認定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第二,閆某、宋某、張某應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chǎn)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chǎn)時,可以多分……?!北景钢?,據(jù)已查明事實,購房款、購車款均系閆某、宋某出資,而如前所述閆某、宋某出資的目的應為保障、提升其子閆某1的生活質(zhì)量,包括婚后出資購車亦系為閆某1與張某創(chuàng)造更加優(yōu)質(zhì)的生活條件。但遺憾的是閆某1在婚后不到兩年的時間離世,閆某、宋某出資的目的未能完全實現(xiàn)。故本院結(jié)合閆某、宋某的出資行為,閆某、宋某對被繼承人閆某1的多年扶養(yǎng),以及閆某1與張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較短等因素綜合考量,閆某、宋某對于閆某1的遺產(chǎn)應當予以多分。
張某上訴主張閆某1名下招商銀行尾號0549與5128的銀行卡,實際對應的是同一帳戶,但其未能對此進行舉證,且一審法院已查明兩張卡在閆某1去世時分別對應不同的財產(chǎn)余額,故本院對張某該項上訴意見不予采信。

綜上,張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3894號民事判決書第三、四、五項;
二、撤銷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3894號民事判決書第六項;
三、變更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3894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為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房屋由閆某、宋某繼承,閆某、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張某折價款2557436元;
四、變更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3894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為車牌號×××的奧迪牌轎車由張某繼承,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閆某、宋某折價款共計2萬元;
五、駁回閆某、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9675元,由閆某、宋某共負擔28769元(已交納),由張某負擔10906元(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閆某、宋某),鑒定費25334元,由閆某、宋某負擔16890元(已交納),由張某負擔8444元(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閆某、宋某)。
二審案件受理費10900元,由張某負擔6261元(已交納),由閆某、宋某負擔463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張某)。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沈放
審判員萬麗麗
審判員玄明虎
法官助理劉旭萌
法官助理陳亢睿
法官助理向玗
書記員席穎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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