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姜某1法定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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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法定繼承糾紛(2021)遼02民終528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男,1959年2月12日生,漢族,住址大連市甘井子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冬花(周某妻子),女,1958年12月25日生,漢族,住址大連市沙河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博,北京金誠同達(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姜某1,男,1964年9月24日生,漢族,住址大連市西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學成,遼寧競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姜某1與周娟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二人育有一子姜某2,1991年7月14日出生,1998年2月27日雙方在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原告姜某1與周娟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居住在大連市沙河口區(qū)—7號房屋,1999年11月2日該房屋拆遷,周娟與大連世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大連房地產(chǎn)發(fā)展集團公司拆遷公司第三分公司簽訂《被拆遷戶增加住房面積投資代建議定書》,取得公有住房屋一套,位于大連市沙河口區(qū),月租金90.68元。
2019年2月1日,周娟由東向西橫過聯(lián)合路時,與李曉霞駕駛的遼B×××××號奧迪牌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周娟經(jīng)大連醫(yī)科大學附屬一院搶救無效,于2019年2月7日死亡?!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赵娼?與周娟婚生子姜某2因病去世。另,被告周某與周娟系同胞兄妹關系,周娟的父親周傳志于2009年11月27日去世,母親丁履玉于2005年11月11日去世,周傳志與丁履玉再無其他子女。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原告請求確認其為周娟的唯一繼承人一節(jié)。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chǎn)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本案中,原告姜某1與周娟原系夫妻關系,周娟于2019年2月7日去世,周娟的遺產(chǎn)由其子姜某2繼承,后姜某2于××××年××月××日去世,姜某2從周娟處繼承的遺產(chǎn)轉由姜某1繼承。關于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周娟、姜某2的戶口薄和周娟的死亡證明,一審法院認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返還。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位于甘井子區(qū)的房屋及產(chǎn)權證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本案中,周娟名下位于大連市沙河口區(qū)房屋系公有住房,在周娟去世后該房屋不是遺產(chǎn),不能作為遺產(chǎn)分割,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zhí)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租賃政策”,涉案房屋系公有住房,無財權歸屬,不應由一審法院管轄,對此訴請本案不予處理。
本院認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本案當事人雙方對一審確認的被上訴人系周娟的唯一繼承人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上訴人系周娟唯一繼承人及其作為姜某2(已故)父親的事實,現(xiàn)被上訴人已說明索要該二人戶口簿及周娟死亡證明的理由,一審判決由上訴人將前述訴爭材料返還給被上訴人符合案件實際情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關于因為前述材料具有紀念及精神寄托意義而不予返還的上訴理由事實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周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周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于長江
審判員劉麗媛
審判員張穎
書記員王亮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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