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1與宋某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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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京0114民特420號

申請人:陳某1,男,1940年2月27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被申請人:宋某,女,1941年4月26日出生,漢族,現(xiàn)于北京市昌平區(qū)XXX醫(yī)院就醫(yī)。
代理人:陳某2(宋某之子),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陳某1與宋某系夫妻關系,陳某3、陳某2系二人之子,宋某之父母均已死亡。2016年宋某因四肢癱瘓于北京市昌平區(qū)XXX醫(yī)院就醫(yī),近年病情加重,臨床診斷為持續(xù)性植物狀態(tài)、多處壓瘡。訴訟中,依據(jù)陳某1的申請,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宋某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鑒定。2021年6月11日,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宋某診斷為器質(zhì)性精神障礙,目前處于植物生存狀態(tài),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标惸?預交了鑒定費,并表示自行承擔該費用。

本院認為,宋某因所患疾病導致其對一般民事行為的性質(zhì)和意義不能辨認和理解,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經(jīng)鑒定被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陳某1作為宋某之配偶照顧其生活起居、住院治療等事宜,并表示其愿意作為宋某的監(jiān)護人,代理其從事各項民事活動,履行各項民事義務,雙方之子陳某3、陳某2亦表示同意陳某1作為宋某的監(jiān)護人,故陳某1要求宣告宋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其作為宋某的監(jiān)護人的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宋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陳某1為宋某的監(jiān)護人。
鑒定費由陳某1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黃瑩
書記員李霞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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