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1、魏某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特別程序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914字數(shù) 648閱讀模式

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2021)川0603民特32號

申請人:范某1,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qū)。
被申請人:魏某,女,1949年5月22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qū)。
代理人:范某2(系被申請人魏某之子),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qū)。

經(jīng)審理查明:被申請人魏某,女,1949年5月22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qū)。
申請人范某1與被申請人魏某系母子關系。魏某因患阿爾茨海默癥病性癡呆、帕金森綜合征、腦萎縮等,不能表述,不能做出完整、正確的意思表示。2021年6月25日德陽明睿司法鑒定所對魏某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評定,該所于2021年6月28日出具德陽明睿司鑒所[2021]精鑒字第3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魏某對鑒定目的不能表述,不能作出完整、正確的意思表示,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另外,經(jīng)詢問,魏某的代理人范某2同意其弟弟范某1擔任魏某的監(jiān)護人。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代理人的陳述、身份證、戶口簿、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申請人魏某患阿爾茨海默癥病性癡呆、帕金森綜合征、腦萎縮等,生活不能自理,經(jīng)德陽明睿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請求擔任被申請人的監(jiān)護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申請人的代理人對此也無異議。故本院對申請人提出的宣告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擔任被申請人監(jiān)護人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魏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范某1為魏某的監(jiān)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范榮書
法官助理張佳琳
書記員楊玉苗

2021-07-01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