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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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魯特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內0526刑初180號

公訴機關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于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開魯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開魯縣,現住址開魯縣。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審。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處罰金限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陳光飛
書記員范明偉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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