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特殊訴訟程序案件案由(2021)京0108民特431號
申請人:滕某,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大興區(qū)。
被申請人:周某,女,1935年2月12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大興區(qū)。
代理人:滕某1(系被申請人周某之夫),1934年11月24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
經審理查明:周某與滕某1系夫妻關系,滕某為二人之女。周某于2008年許開始出現(xiàn)健忘,2010年病情逐漸加重。2017年底因肺部和尿路感染住院。周某曾被診斷為腦梗死、腦功能障礙、帕金森病、阿爾茨海默癥等。本院受理滕某的申請后,經滕某申請,委托首都醫(y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y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科對周某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周某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受所患疾病影響,辨認能力喪失,應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庭審中,滕某1同意由滕某擔任周某的監(jiān)護人。
本院認為,根據(jù)鑒定意見可知,周某由于受疾病影響,目前智力、記憶受損嚴重,問話不答,無法交流,無法辨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不能獨立安排生活,無法正常表達想要和要求,難以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辨認能力喪失,應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法具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xié)議確定監(jiān)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監(jiān)護人?,F(xiàn)滕某、滕某1已協(xié)商確定監(jiān)護人,本院不持異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周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滕某作為周某的監(jiān)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劉雪琳
書記員趙鳴鳴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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