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盜竊罪(2021)遼0104刑初392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樸某某,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朝鮮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戶籍地遼寧省盤錦市大洼縣。曾于2007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零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4月7日被監(jiān)視居住。
本院認為,被告人樸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樸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樸某某退賠被盜物品折價款十元返還被害人劉某1、一百元返還被害人劉某2、三百四十元返還被害人張某、一百七十元返還被害人曹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朱麗娜
書記員郭雅楠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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