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普蘭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0214民初2036號
原告:佟某,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漢族,系國網(wǎng)普蘭店供電分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大連市普蘭店區(qū),現(xiàn)住大連市普蘭店區(qū)。
被告:王某,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漢族,系教師,戶籍所在地大連市普蘭店區(qū),現(xiàn)住大連市普蘭店區(qū)。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無子女。雙方婚初感情尚可。2019年6月被告因被診斷為急性短暫性精神病障礙入住首都醫(yī)科大學附屬安定醫(yī)院住院治療。2019年7月,被告出院后從家中帶走衣物離家至今未與原告共同生活。
2019年7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遼0214民初543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2020年5月18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遼0214民初26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婚姻應(yīng)以感情為基礎(chǔ),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判定是否離婚的標準。本案中,原告先后于2019年、2020年兩次起訴與被告離婚均被本院判決不準許離婚之后,原、被告雙方仍未和好,仍然處于分居狀態(tài)。根據(jù)法定準予離婚的情形,應(yīng)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佟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佟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胡爽
法官助理高珊
書記員梁心奕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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