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2021)湘1103民初2624號
原告:陳某,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漢族,住永州市冷水灘區(qū)。
原告:唐新球,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漢族,住永州市冷水灘區(qū),系原告陳某丈夫。
原告:唐某1,男,2011年7月24日出生,漢族,住永州市冷水灘區(qū)。
原告:唐某2,女,2015年1月18日出生,漢族,住永州市冷水灘區(qū)。
法定代理人:陳某,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漢族,住永州市冷水灘區(qū),系原告唐某2、陳某母親。
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漢紅,湖南金州(永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永州經開區(qū)仁灣街道長豐社區(qū)陳家網格陳前居民小組,住所地永州經開區(qū)仁灣街道長豐社區(qū)陳家網格陳前居民小組。
負責人:陳春華,該組組長。
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某的父親陳玉桃為被告陳前居民小組村民,在被告組有承包土地,原告陳某自1991年出生便落戶在被告組。2011年,原告陳某與原告唐新球登記結婚,2011年7月24日原告唐某1出生,2015年1月18日原告唐某2出生;原告唐某1、唐某2的戶籍自出生隨母親原告陳某落戶在外祖父陳玉桃為戶主名下。2017年8月24日,因城市建設的需要,永州市國土資源局鳳凰園分局與被告陳前居民小組簽訂《征收土地協(xié)議書》,征收了被告陳前居民小組部分土地,因分配遂釀成糾紛。
另查明,原告唐新球原系零陵區(qū)富家橋鎮(zhèn)神夫塘村**村民,1995年通過購買戶口的方式落戶至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下河線路**,2011年11月15日,結婚后將戶戶籍遷至岳父陳玉桃為戶主名下。
以上事實有原告戶戶籍及身份信息、明、分配表、《征收土地協(xié)議書》、城鄉(xiāng)醫(yī)保等證據(jù)在卷予以佐證,結合原告的當庭陳述,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為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本案中,原告是否具有被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我國現(xiàn)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方式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家庭成員對于土地承包權是財產上的共有關系,即用益物權的共有。原告陳某出生后隨父親陳玉桃落戶在被告組,意味著其自出生就基于其家庭所承包的土地,在被告組享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以戶主為代表履行了相關義務,由此取得被告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原告陳某結婚后,未將戶戶籍遷出,未在配偶所在地取得承包地及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的情況下,其在被告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仍然存在。而原告唐某1、唐某2作為原告陳某的子女,其基本生活保障依附于父母,在出生后隨母親陳某落戶在被告組,其承包經營權同樣隨同母親陳某包含在外祖父承包的土地內,由此而獲得被告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故本院依法確認原告陳某、唐某1、唐某2具有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待遇,對原告陳某、唐某1、唐某2的該項訴請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唐新球于1995年通過購買戶戶口的方式,為城鎮(zhèn)居民,其基本生活來源于城鎮(zhèn)。2011年11月15日與原告陳某結婚將戶戶籍遷入被告組,在被告組分配有土地等生產資料,未與被告組形成固定的生產、生活,并未因戶戶口的遷入而取得被告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應與被告組其他成員享有同等待遇,對原告唐新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分配款的請求,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分配方案未確定的事實,由于分配方案尚未實施,無法確定分配金額,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陳某、唐某1、唐某2與被告永州經開區(qū)仁灣街道長豐社區(qū)陳家網格陳前居民小組其他成員享有同等待遇;
二、駁回原告唐新球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陳某、唐某1、唐某2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826元,減半收取913元,由原告陳某、唐新球、唐某1、唐某2負擔763元,被告永州經開區(qū)仁灣街道長豐社區(qū)陳家網格陳前居民小組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麗娟
法官助理唐晶晶
代理書記員袁貝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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