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邊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借款合同糾紛(2021)陜0825民初3966號
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
地址:陜西省定邊縣某某鎮(zhèn)某某體育中心對面。
委托代理人鄭某某,系該公司職工,特別代理。
被告黃某,男,漢族。
被告高某某,男,漢族。
被告蔡某某,男,漢族。
被告張某某,女,漢族。
被告蔡某某,男,漢族。
本院根據(jù)原告的陳述、舉證及認證查明以下事實,2018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黃某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依照合同約定,于2018年6月7日向被告黃某支付150000元的貸款,約定借款期限從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5日,月利率為9.0‰,逾期月利率為13.5‰,按季清息。被告清償利息630元,即利息清至2018年6月21日。2018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高某某、蔡某某、張某某、蔡某某簽訂《保證擔保合同》,該合同約定被告高某某、蔡某某、張某某、蔡某某為被告黃某的150000元借款及利息進行擔保,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保證擔保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各自承擔的義務全面履行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黃某發(fā)放了貸款,而被告黃某未按照約定如期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顯屬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黃某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其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被告高某某、蔡某某、張某某、蔡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某某、張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既不答辯也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對原告的請求放棄抗辯的權(quán)利,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應自行承擔。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黃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月利率按13.5‰計算,從2019年6月6日起至償還完畢止);
二、由被告黃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內(nèi)利息15480元(期內(nèi)月利率按9.6‰計算,時間從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5日);
三、由被告高某某、蔡某某、張某某、蔡某某對上述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生效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返還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10元,由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5元,被告黃某負擔21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秦鵬程
書記員白志軍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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