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潁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122民初2119號
原告:汪某,女,漢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臨潁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德民,臨潁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某1,男,漢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臨潁縣。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汪某和被告潘某1于2007年相識,2007年農歷12月26日按照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在臨潁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兒潘某2,××××年××月××日生育兒子潘某3。原告訴稱由于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務瑣事生氣,現(xiàn)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特提出離婚訴訟,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夫妻關系,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共同負擔,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婚姻關系存續(xù)的基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決是否離婚的前提。原告雖然提出由于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務瑣事生氣,現(xiàn)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但并未對此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為維護其和諧穩(wěn)定的家庭關系,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汪某與被告潘某1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汪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竇獻立
書記員宋美麗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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