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輿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723民初3309號
原告:葉某,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平輿縣。
被告:王某1,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葉某與被告王某1經人介紹相識并按照農村習俗舉行典禮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間于××××年××月××日生育兒子王某2,××××年××月××日生育女兒王某3,現(xiàn)均跟隨被告王某1生活,雙方于××××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F(xiàn)原告訴稱與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后本應互讓互諒,互相體貼,以建立穩(wěn)固的夫妻和家庭關系?,F(xiàn)原告起訴與被告離婚,但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被告也未到庭,本院無法核實原被告的感情狀況。對此本院認為,人生如夢,當婚姻出現(xiàn)裂痕,陷于危機的時刻,男女雙方均應該努力挽救,而不是輕言放棄??紤]到每一樁婚姻的開始雙方都是充滿期待,彼此包容,雖說隨著感情的發(fā)展,原被告婚內發(fā)生爭吵,但這正是婚內生活的“調味劑”,為給予原、被告之子女一個完整的家庭,遂給出一段時間,以冀望惡化的夫妻關系隨時間流逝得以緩和,原被告雙方應靜下心來,互相理解對方的付出與艱辛,用積極的態(tài)度交流和溝通,用智慧和真愛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決問題,不要輕言放棄婚姻和家庭,珍惜身邊人,重歸于好。故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葉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姚琳
書記員錢坤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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