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邊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不當?shù)美m紛(2021)陜0825民初3926號
原告楊某某,男,漢族.
被告白某某,男,漢族。
本院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查明以下事實:原告系郝灘鎮(zhèn)白坑村人,在2015年曾享受危房改造項目補貼資金。同年又被納入“十二五”移民搬遷項目,導致原告重復享受補貼款24000元。按照郝灘鎮(zhèn)黨委會議記錄要求,被告將24000元交給村委會,由村委會會計劉德峰將此款交回財政?,F(xiàn)原告認為被告拿走其24000元無正當理由,應當返還。因被告拒不返還該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本院認為:不當?shù)美?指沒有合法根據(jù)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的事實。由于該項利益的取得缺少法律上的根據(jù),且其取得系建立在他人受有損害的基礎上,依照法律規(guī)定,利益的享有人應當將該項利益返還因此受有損害的人。本案中,被告依據(jù)鄉(xiāng)黨委會議決議將原告重復享受的補貼款交回財政,被告并未獲得利益,且原告沒有受到實質性的利益損害,故被告的行為不屬于不當?shù)美试嬉圆划數(shù)美蟊桓娣颠€,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孟昭江
書記員劉君玉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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