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漢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陜0902民初1582號
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恒口支行,住所地:陜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區(qū)。
負責人:方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亞某,男,漢族,1985年7月26日出生,住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qū),公民身份號碼:61240XXXX5********,系該公司職工。
被告:趙英某,男,漢族,1988年4月21日出生,住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qū),公民身份號碼:61242XXXX8********。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理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9月10日,被告趙英某填寫中國某銀行信用卡(個人卡)申請表,與原告簽訂中國某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該合約約定:“透支利率:日息萬分之五(最高不超過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違約金: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原告核準后向被告趙英某發(fā)放了卡號為XXXXXXXXX********
的信用卡。后被告趙英某逾期償還信用卡,截止2021年1月4日被告趙英某信用卡透支本金為15772.69元?,F(xiàn)原告訴至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歸還拖欠截止2021年1月4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3582.23元、利息86.46元、費用2104元,合計15772.69元,此后利息及費用按中國某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約定的結息方式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備注:費用為中國某銀行信用卡收費項目除透支利息外的全部費用);2、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袁樸
人民陪審員王全軍
人民陪審員康建國
書記員張可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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