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渾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2021)吉0602民初636號
原告:鄭某,女,1989年4月10日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麗,吉林郭新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女,1954年11月16日生,漢族,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馬某,女,1973年6月19日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qū)。
被告:鄒某1,女,1998年8月8日生,漢族,學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qū)。
被告:鄒某2,女,2009年7月15日生,漢族,學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qū)。
四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巖,遼寧松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6月鄒傳寶(被告馬某之夫,已死亡)因工程資金短缺,分別于2014年6月18日、8月11日、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195萬元。原告分別通過孫銘蔚、劉妍、紹佳嶺、宗剛、常遠的賬戶向王**(鄒傳寶指定王**賬戶)轉(zhuǎn)賬195萬元。2014年11月15日鄒傳寶向原告出具借據(jù)一張,內(nèi)容為:“欠鄭某人民幣200萬元”。2020年12月14日鄒傳寶因病去世,所借款項195萬元至今未償還。鄒傳寶與被告馬某系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二名子女,長女鄒某1、小女鄒某2。鄒傳寶與吳某系母子關系,鄒傳寶父親先于鄒傳寶去世。
上述案件事實,有鄒傳寶出具的借據(jù)、銀行轉(zhuǎn)款憑證、戶籍證明、居民死亡殯葬證、情況說明,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卷為憑,經(jīng)本院審核,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應受法律保護,鄒傳寶在收到鄭某提供的款項時,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鄒傳寶于2014年6月18日至11月13日共收到原告銀行轉(zhuǎn)款195萬元,本院確認實際借款金額為195萬元。對于原告要求給付借款利息的請求,因雙方在借據(jù)上未約定利息,故不予支持。鄒傳寶于2020年12月14日因病去世,對鄒傳寶的債務,其法定繼承人吳某、馬某、鄒某1、鄒某2應當在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內(nèi)清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薄⒌诙鶙l“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馬某、鄒某1、鄒某2于本判決生效后在繼承鄒傳寶遺產(chǎn)所得實際價值內(nèi)清償鄒傳寶債務195萬元;
二、駁回原告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022.00元,減半收取22,011.00元,保全費5,000.00元,由吳某、馬某、鄒某1、鄒某2在繼承鄒傳寶遺產(chǎn)所得實際價值內(nèi)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徐民
書記員李文博
2021-07-02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zhuǎn)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