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與韋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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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武鳴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糾紛(2021)桂0122民初2984號

原告:阮某,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壯族,住廣西武鳴區(qū)。
被告:韋某,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壯族,住南寧市武鳴區(qū)。

經本院審理查明:2020年6月19日,原、被告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xù),雙方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二、共同財產分割:車輛桂A×××××歸
男方所有,車輛桂A×××××歸女方所有。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10日,男方須支付女方5萬元,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2月份,男方須再支付給女方5萬元。”雙方均在離婚協(xié)議書上簽名,武鳴區(qū)民政局在該協(xié)議上蓋章并將該《離婚協(xié)議書》粘貼在離婚證上。原告阮某自認被告韋某已支付第一期補償款50000元。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韋某經本院公告?zhèn)鲉荆瑹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債務應當清償。原告阮某提交的離婚證及《離婚協(xié)議書》系原件,本院予以采信。根據《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韋某須在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2月份期間支付第二期補償款50000元,現付款期限已屆滿,因被告韋某未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其是否已全部或部分支付,故本院對原告請求被告韋某支付補償款50000元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韋某返還原告阮某補償款本金50000元。
案件受理費150元,減半收取75元,由被告韋某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自提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王攀
法官助理李芳英
書記員梁雅嫚

202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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