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與蔣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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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糾紛(2021)豫1481民初2787號

原告:陳某,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順、李玉潔,河南正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蔣某(又名陳靜),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興華,河南天翔鯤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年××月××日,原、被登記結婚。2017年6月16日,原、被告在永城市民政局登記離婚,并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一份?!峨x婚協(xié)議書》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約定“鄭州市二七區(qū)嵩山路長江路交叉口亞星盛世酈都9號樓401室及車位都歸女方所有”等內容,在債務分割中約定“男、女共同簽字的外欠賬款(包括錦繡華庭5號、6號商鋪抵押借款大寫:壹佰萬元整,¥100萬元,商丘兩處陳某給蔣某擔保的大寫:壹拾柒萬元整,¥17萬元和大寫:貳拾萬元整,¥20萬元,時瑛的大寫:壹拾肆萬元整,¥14萬元)由蔣某自己償還;梁洋菲欠的蔣某房產大寫:陸拾貳萬元整,¥62萬元,所有權歸陳某所有,雙方獨自外借部分由雙方各自獨立償還;”。涉案鄭州市二七區(qū)嵩山路長江路交叉口亞星盛世酈都9號樓401室系以原告名義購買,并由其個人簽訂相關借款合同辦理了個人房屋抵押貸款。2018年9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原告償還該房屋貸款共計105348.79元。
2019年3月,案外人楊紅衛(wèi)起訴本案原、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1489民初3026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該判決書認定,本案被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楊紅衛(wèi)出具金額為200000元的借條一份,楊紅衛(wèi)通過中國銀行向被告實際轉賬支付借款本金196000元,本案被告于2016年11月20日向楊紅衛(wèi)出具金額為100000元的借條一份,楊紅衛(wèi)通過中國銀行向被告實際轉賬支付借款本金94000元。該判決書認為,上述兩筆債務為原、被告夫妻共同債務。該判決書判決:“一、被告蔣某、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楊紅衛(wèi)借款194826元及利息(以本金194826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債務清償之日止);二、被告蔣某、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楊紅衛(wèi)借款94000元及利息(以本金94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債務清償之日止);三、駁回原告楊紅衛(wèi)的其他訴訟請求?!?019年7月9日,在本院主持下,楊紅衛(wèi)與本案原告簽訂《和解協(xié)議》,約定原告自愿按(2019)豫1481民初3046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內容履行本金15萬元及利息2萬元。后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楊紅衛(wèi)給付5萬元,2019年12月24日向楊紅衛(wèi)給付12萬元,合計17萬元。
案外人李美玲要求紀明春償還借款、本案被告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以(2016)豫1481民初5480號生效民事判決書申請執(zhí)行紀明春及本案被告。本院經李美玲申請,作出(2017)豫1481執(zhí)1158號民事裁定書,其中查封了涉案房權證號為永房字第××號的房產。2020年4月2日,原告與李美玲約定,由其代替被告向李美玲支付3萬元,李美玲放棄執(zhí)行該房產。后原告向李美玲支付了款項3萬元。
2018年6月21日,原告就涉案停車位向河南盛世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申請退款53700元。河南盛世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同意扣除10800元租金后退款42900元,車位另行銷售。2018年7月23日,原告向河南盛世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收條,確認退款已全部退清,車位從此與其無關。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離婚協(xié)議書》《和解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地下停車位適用管理維護協(xié)議書》《退款審批表》《收條》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涉案《離婚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已經成立并生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關于對《離婚協(xié)議書》債務分割中“雙方獨自外借部分由雙方各自獨立償還”的理解??紤]到該句所在條款的整體意思,結合雙方對涉案其他債務的理解,“雙方獨自外借部分由雙方各自獨立償還”不應從夫妻一方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這一分類的角度,理解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由夫妻一方個人償還,而應理解為雙方各自簽字的外借債務由各自償還,即雙方各自簽字的外借債務,無論實質上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均應由簽字一方償還。所在條款開始部分“男女雙方共同簽字的外欠賬款”的相關約定處置了“共簽”外欠債務,“雙方獨自外借部分由雙方各自獨立償還”的約定應是對男女雙方“單簽”外欠債務的約定。這種理解之下,雙方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所有債務進行了分割,符合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書中體現(xiàn)的盡可能詳細地對債務進行分割的謹慎態(tài)度。以“共簽債務”和“單簽債務”來概括夫妻存續(xù)期間的所有債務,邏輯上周延,債務承擔也明確。另外,原告在庭審中認可“雙方獨自外借部分由雙方各自獨立償還”對債務問題已經明確約定,在本案中要求被告返還原告償還楊紅衛(wèi)債務的款項,正是基于以上理解。被告在庭審中認為按照《離婚協(xié)議書》第四條的約定,欠楊紅衛(wèi)的款項應由其自己償還,只是認為法院判決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尊重判決,亦是基于以上理解。原告主張該約定只針對自然人,則對約定進行了個人限縮理解,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對于原告支付的相關款項。被告單獨簽字向楊紅衛(wèi)的借款,雖經法院認定為雙方夫妻共同債務,但系被告單獨簽字外欠賬款,按約定應由被告承擔,現(xiàn)原告替其償還17萬元,被告應給付原告。被告對李美玲的擔保債務,按約定應由被告承擔,原告替其向李美玲償還3萬元,被告應給付原告。關于原告訴求的涉案房屋貸款的償還款項,該貸款系原告單獨簽字外欠賬款,按約定應由原告承擔,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于約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撤回要求被告返還涉案房屋貸款105348.79元的訴訟請求,故本案不再審查該款項的返還問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關借款利息,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退還停車位的款項。停車位實際付款53700元,因原告解約退還,被扣除租金10800元,實際退還42900元。本院認為雙方離婚時已經約定停車位歸被告所有,原告無權退還,因原告退還導致扣除10800元,原告應承擔扣除款項的責任,故其應按53700元給付被告。原告主張應扣除為被告支付的其他費用,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款項146300元(17萬元+30000元-53700元)。原告主張被告同意給付其他更多費用,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還個人物品,因雙方對物品種類、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否為贈與等存有爭議,價值也無法確定,故本案不予處理,被告可在獲得相關證據后另行主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蔣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陳某款項146300元。
案件受理費3394元(已減半),由原告陳某負擔2037元,由被告蔣某負擔135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蘇洋
法官助理朱東帥
書記員王立博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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