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租賃合同糾紛(2021)豫1729民初2950號
原告:耿某某,男,1965年2月生,漢族,住新蔡縣。
被告:趙某某,男,1966年10月生,漢族,住新蔡縣。
本院認為,合法自愿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雖沒有提供書面的合同,但該合同約定了豬場租賃期限、租賃費用及其交納、違約金數(shù)額等,原被告雙方應當按約定履行合同確認的義務。審理中,原告將其訴訟請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變更為終止合同并承擔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被告已撤出豬場,視為對該合同的實際解除,對此,原告該請求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但原告對被告交付的押金作為損壞的設備予以沖抵的意見,因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被告豬場屬于危房不能使用且已經(jīng)解除合同,并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原告也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要求終止合同并由被告承擔違約金5萬元,符合雙方約定和訂立合同的目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應沖抵被告支付的押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終止原告耿某某與被告趙某某訂立的租賃合同;
二、被告趙某某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nèi)向原告耿某某償還違約金3萬元(已扣除押金2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張建華
書記員周鎮(zhèn)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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