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李某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725字數 1541閱讀模式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同居關系析產糾紛(2021)冀04民終316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段某,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雞澤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超,北京德和衡(邯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邯鄲市永年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增,雞澤縣椒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楊某,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雞澤縣,系段某母親。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8月份李某、段某經媒人介紹認識,雙方交往兩三個月,于××××年××月××日按照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典禮開始共同生活,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后無子女。2020年5月份李某、段某開始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在雙方舉行典禮之前,李某給付段某戒指一枚,第一次給付見面禮20,000元、第二次給付彩禮100,000元,第三次給付彩禮80,000元,第四次三金作價后給付20,000元,第五次給付上下轎禮計18,000元,以上共計238,000元。2021年3月5日,該本院工作人員對段某現在李某家的個人財產嫁妝進行清點,有如下物品:美的牌舒適星空調1臺、海爾牌全自動洗衣機1臺、小天鵝牌雙開門冰箱1臺、美的牌微波爐1臺、九陽牌電磁爐1臺、電水壺1個、暖壺2個、被子13條、鋪地8條、茶具2套、黑色棉服1件。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相關規(guī)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李某與段某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即同居生活,故對于李某按照農村習俗給付的彩禮,段某應予返還。關于彩禮數額,李某主張第一次李某給付段某給付見面禮23000元、第二次給付彩禮100000元,第三次給付彩禮80000元,第四次三金作價后給付20000元,第五次給付上下轎禮計21000元,以上共計244000元。段某認可收到彩禮120000元和戒指一枚,沒有收到第三次彩禮80000元、第四次三金20000元、第五次上下轎禮21000元。根據證人邢某、趙某、李某1、龐某、李某2的證言,可證實見面禮20000元、彩禮180000元,三金20000元,上下轎禮18000元,李某給付段某的彩禮款為238000元??紤]到數額較大,并結合本地風俗習慣,應認定為彩禮的范疇。對李某主張另行給付的見面禮3000元、上下轎禮3000元,段某不認可,李某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不予認定。綜上,李某給付段某的彩禮款,認定為238000元??紤]到段某與李某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已將部分彩禮用于購買嫁妝及生活支出,酌情認定應按照75%返還為宜,即238000元×75%=178500元;李某給付段某戒指一枚屬于贈予,段某不予返還。對于李某與段某同居時,段某按照農村習俗帶到李某家的嫁妝和個人用品應屬于其個人財產,以清點為準,李某應當返還給段某。對楊某辯稱李某將其列為被告不適格的意見,予以采信。對李某要求楊某和段某連帶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段某返還李某彩禮178500元;二、李某返還段某個人財產:美的牌舒適星空調1臺、海爾牌全自動洗衣機1臺、小天鵝牌雙開門冰箱1臺、美的牌微波爐1臺、九陽牌電磁爐1臺、電水壺1個、暖壺2個、被子13條、鋪地8條、茶具2套、黑色棉服1件。三、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一、二項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4960元,減半收取計2480元,由李某負擔1240元,段某負擔1240元。
本院認為,上訴人段某上訴所提原審判決認定彩禮款數額及返還數額過高,經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上訴人雙方經人介紹認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典禮同居生活,李某請求返還彩禮款的訴求應予支持。原審法院依據卷內證據結合當地習俗以及雙方同居時間和其他事實對彩禮認定數額及返還數額的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段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70元,由上訴人段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江志剛
審判員張曙輝
審判員陳德樹
法官助理吳永坤
書記員曹澤芳

2021-07-05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