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姚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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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陜0528民初2682號

原告:楊某某,男,住陜西省富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屈權權,富平縣流曲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姚某某,男,住陜西省富平縣。

根據原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姚某某因做柿子生意認識。2017年10月20日,被告姚某某因生意周轉需要,向原告楊某某借款31000元,并向原告楊某某出具借條一張。借款后,被告母親劉蕊俠分3次向原告清償了借款2萬元,下剩11000元未清償。后,原告楊某某向被告姚某某催要借款,被告未清償。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款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楊某某提供的借條和證人楊某1、證人楊某2出庭證言相互印證,證明被告姚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實存在,原告催要借款,被告姚某某理應誠實守信,及時清償剩余借款11000元。其久拖不還,顯然不妥,故原告楊某某訴請被告姚某某清償借款,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楊某某要求被告姚某某清償借款11000元本金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姚某某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楊某某清償借款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112元減半收取計56元由被告姚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順榮
書記員吳超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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