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甘2901民初68號
原告:陳某,男,漢族,住臨夏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某,甘肅達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候某,男,漢族,住臨夏縣。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的事實如下:2017年7月5日,原告陳某與被告候某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臨夏市××區(qū)商鋪租賃給被告,商鋪面積為110平方米,租賃期限為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租賃費每平方米每月65元,月租金為7150元,年租賃費為85800元。后經(jīng)雙方協(xié)商,每月租賃費降為60元。2020年6月18日,原告以被告拖欠租賃費32900元(2020年1月5日-7月4日)為由提起訴訟,審理過程中,2020年9月28日,被告通過案外人呂某11呂某12呂某12(現(xiàn)涉案商鋪承租人)向原告轉(zhuǎn)賬20000元、微信轉(zhuǎn)賬10000元,被告支付現(xiàn)金2000元,同年10月19日被告通過微信向原告轉(zhuǎn)賬10000元,合計42000元,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2020年10月30日,本院(2020)甘2901民初120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原告撤訴。2020年11月17日,被告再次通過微信向原告轉(zhuǎn)賬8060元后,被告認為已全額付清原告租賃費,原告認為被告尚欠租賃費10540元,雙方因此發(fā)生矛盾,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庭審中,原告將拖欠租賃費確定為1940元,被告主動放棄反訴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原、被告簽訂的租賃賃合同到期后,雙方協(xié)議解除了合同,并將涉案租賃物承租給案外人呂某12,該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爭議的焦點為:被告是否交清了原告2020年1月5日至10月10日租賃費。原告以被告于2020年11月17日微信錄音中認可尚欠租賃費10000元,當天償還了8060元,尚余1940元未償還為由,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賃費,并支付違約金30000元。被告辯解認為,按照約定的月租賃費60元計算,其已多支付原告租賃費12200元,不要求原告退還,但證明其已全額付清租賃費。本院認為,原、被告約定的月租賃費為60元/㎡,2020年1月5日至10月10日租賃費為60500元(60×110×9+220×5=60500元),扣除因疫情原告免除40天的租賃費8800元,減除被告已支付的租賃費50060元(42000元+8060元=50060元),尚余1640元租賃費未付,且被告在微信錄音中明確認可,剩余租賃費由其支付,故本院認可被告尚欠原告租賃費1640元未付。因原、被告租賃合同期限到期,雙方協(xié)商解除租賃合同,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陳某要求被告候某支付租賃費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七百零三條、第七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候某拖欠原告陳某租賃費1640元,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二、駁回原告陳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候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何世菊
人民陪審員蘇曉軍
人民陪審員竇蕊
書記員馬亞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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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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