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黑0223民初798號
原告:楊某,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依安縣。
被告:孟某某,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漢族,職業(yè)不詳,住黑龍江省依安縣。
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漢族,職業(yè)不詳,住黑龍江省依安縣。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舉示的借據一張,用以證實被告孟某某在原告處借款75000元,約定月利率15‰,被告李某某為中間人的事實。
二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因被告孟某某在本院向其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時對借款數額、借款利率等事實無異議,本院對原告舉示的借據予以認定。
通過原告陳述以及對證據的分析與認證,本院可認定如下事實:2019年1月27日,被告孟某某在原告楊某處借款本金75000元,約定借款月利率15‰,借款期限至2019年5月1日前,被告孟某某給原告出具借據一張,在借款人處親筆簽名,被告李某某作為中間人在借據中間人處簽名。借款到期后,被告孟某某未償還原告楊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認為:被告孟某某在原告楊某處借款,給原告出具借據,雙方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借據中明確約定了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內容,雙方之間借款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原告已經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出借義務,被告孟某某亦應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現被告逾期未履行償還義務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孟某某償還借款本金75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原、被告約定的月利率15‰(年利率18%)計算,對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因原告主張的標準高于法律規(guī)定,本院按照原告起訴時即2021年5月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被告李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請求,因被告李某某系原告與被告孟某某借款的中間人,并非借款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本院對原告請求被告李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楊某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以75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楊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07.50元,減半收取1203.75元,由被告孟某某負擔,與第一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麗娜
書記員王平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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