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1等與鄭某2贈與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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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贈與合同糾紛(2021)京03民終881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鄭某1,女,2010年8月23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qū)。
上訴人兼鄭某1法定代理人(原審被告):王某,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士偉,北京市中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紅,北京市中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某2,男,2005年7月19日出生,漢族,學生,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法定代理人:喬某,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漢族,自由職業(yè),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新宙,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當事人(原審被告):鄭某3,男,1933年7月13日出生,漢族,退休,住江蘇省如皋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某5,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華陰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室房屋登記在鄭某4名下,交房時間為1999年7月26日。
2003年4月16日,喬某與鄭某4結(jié)婚。
2011年5月3日,鄭某4與喬某因兩地分居,自愿協(xié)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協(xié)議如下:一、雙方婚后育有一子鄭某2,鄭某2與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有權(quán)隨時探望,鄭某2的生活教育事宜由男女雙方共同給解決,男方每年提供給女方十八萬元作為女方與鄭某2的生活費,鄭某2教育、旅游、運動等個人成長費用由男方負責;二、1.雙方婚后存款歸女方所有;2.雙方婚后珠海房產(chǎn)歸男方所有,威海房產(chǎn)歸女方所有,威海喬麗麗名下房產(chǎn)由男方負責還款,并提供裝修費用;3.女方與鄭某2生活在男方名下北京房中,方便時過戶過鄭某2名下,男方名下兩臺小汽車所有養(yǎng)車費用由男方負責,女方有使用權(quán);三、雙方婚后無共同債權(quán),如有債務歸男方負責償還;四、男方不再組建家庭,如男方以后組成家庭將一次性補償女方五百萬元;如乙方再組家庭,男方將只提供鄭某2成長費用。
2017年8月30日,鄭某4去世。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均認可離婚協(xié)議書中載明的“女方與鄭某2生活在男方名下北京房中,方便時過戶過鄭某2名下”中“北京房”即為×室房屋,但關于“方便時過戶過鄭某2名下”如何理解,鄭某2、鄭某3與王某、鄭某1持不同意見。其中,鄭某2稱因鄭某4與喬某離婚時,鄭某2年齡尚小,且鄭某4因工作原因經(jīng)?;乇本┎⒕幼≡凇潦曳课?,“方便時”就指鄭某2年齡大些、鄭某4不忙時。鄭某3稱“方便時”是鄭某4對鄭某2的一種保護,等鄭某2年齡大些,有獨立行為能力時再過戶。王某、鄭某1則稱“方便時過戶過鄭某2名下”是一種虛假表示,“方便時”與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方便時去看你”等用詞沒有區(qū)別;如“方便時”指代鄭某4回京時或不忙時,鄭某4離婚后多次回京,很多時候也是清閑的,“方便時”的早已成就,鄭某2的主張已過訴訟時效;“方便時”的真實含義只有鄭某4知道,但據(jù)鄭某4的姐姐侯智平所說,“方便時”指鄭某4掙到和北京房產(chǎn)一樣價值的錢時,但因鄭某4離世該條件無法成就;且結(jié)合鄭某4的文化程度及離婚協(xié)議書中對其他房產(chǎn)歸屬的明確約定,關于×室房屋鄭某4沒有提到“贈與”,說明鄭某4沒有將×室房屋贈與鄭某2的意思表示,即使如鄭某2所說鄭某4承諾把房子給鄭某2,這只是一種意向,并非法律義務。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均認可鄭某4的繼承人為王某、鄭某1、鄭某2及鄭某3。

一審法院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無償將自己的財產(chǎn)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鄭某4在離婚協(xié)議書中明確,喬某與鄭某2生活在鄭某4名下×室房屋,“方便時過戶過鄭某2名下”。“過戶”雖非法律概念,但社會生活中公眾對其約定俗成的認知即為變更產(chǎn)權(quán)人。本案中,鄭某4自愿將其名下的婚前財產(chǎn)×室房屋無償過戶給鄭某2,鄭某2在離婚協(xié)議書簽訂時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喬某作為鄭某2的法定代理人表示接受,即鄭某4與鄭某2就×室房屋的贈與達成合意,贈與合同于2011年5月3日成立并生效。
本院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無償將自己的財產(chǎn)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鄭某4在離婚協(xié)議書中明確,喬某與鄭某2生活在鄭某4名下×室房屋,“方便時過戶過鄭某2名下”。“過戶”雖非法律概念,但社會生活中公眾對其約定俗成的認知即為變更產(chǎn)權(quán)人。本案中,鄭某4自愿將其名下的婚前財產(chǎn)×室房屋無償過戶給鄭某2,鄭某2在離婚協(xié)議書簽訂時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喬某作為鄭某2的法定代理人表示接受,即鄭某4與鄭某2就×室房屋的贈與達成合意,贈與合同于2011年5月3日成立并生效。
基于贈與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的事實,“方便時”只是對辦理過戶的期限進行的限定。本案各方當事人并未對“方便時”應做何種解釋達成明確且一致的認識,即辦理過戶的期限不明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可以隨時要求履行。因×室房屋現(xiàn)登記在贈與人鄭某4名下,而鄭某4已去世,鄭某4的繼承人應配合辦理過戶。故鄭某2作為受贈人有權(quán)要求王某、鄭某1、鄭某3配合將×室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王某、鄭某1主張《離婚協(xié)議書》自始至終沒有明確“無償過戶”或“贈與”,一審法院認定無償過戶系錯誤,鄭某4生前并沒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等上訴意見,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王某、鄭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00元,由上訴人王某、鄭某1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玄明虎
審判員萬麗麗
審判員沈放
法官助理盧圓圓
法官助理陳亢睿
法官助理向玗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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