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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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吉0291刑初82號

公訴機關吉林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漢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縣,小學文化,無職業(yè),現(xiàn)住吉林市昌邑區(qū)。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審。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基本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提起及抓獲經過、工作紀實二份、戶籍信息、呼吸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網上對比工作記錄、情況說明、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證人高玉玲的證言、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被告人楊某能自愿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認可公訴機關量刑建議,愿意接受刑罰處罰,確系積極認罪、悔罪,故可對其從寬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楊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犯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陳清濤
書記員宮丞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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