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與劉某勞務(wù)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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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務(wù)合同糾紛(2021)吉0281民初1151號

原告:徐某,住吉林省農(nóng)安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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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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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劉某在工地上承包土方、運輸?shù)裙ぷ?,雇傭徐某?dāng)司機,欠付徐某9、10月份的勞務(wù)費9000元。2017年12月23日,劉某為徐某出具欠條,約定年底前給付。劉某至今未能給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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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欠條及當(dāng)事人陳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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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劉某欠付徐立發(fā)勞務(wù)費,并出具欠條,雙方之間形成了雇傭的法律關(guān)系,約定給付時間早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劉某應(yīng)當(dāng)給付徐某勞務(wù)費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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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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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徐某勞務(wù)費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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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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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費25元,由劉某負擔(d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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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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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曹媛媛
書記員????甄爽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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