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追償權糾紛(2021)遼0726民初1561號
原告:青島某某不良資產(chǎn)處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冷某,男,1986年12月30日生,漢族,該公司職員,住長春市南關區(qū)。
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9月7日生,漢族,住黑山縣。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16日,被告李某某分別與武漢眾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邦銀行)和福建省霞浦中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簽訂了《武漢眾邦銀行個人消費貸款合同》(合同版本號:LHPXY16ABEDDE41D151××××3386)和《委托擔保合同》(合同編號LHPXY16ABEDDE41D151××××3386)。
《武漢眾邦銀行個人消費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人民幣8000元,貸款期數(shù)為9期,自2019年5月16日開始,貸款年利率11.0%,貸款逾期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的150%,貸款利息自貸款發(fā)放日起(含發(fā)放日)按日計息,計收利息至借款人實際清償日止,貸款利率以合同中約定的為準,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
《委托擔保合同》約定:被告李某某(甲方)因自身借款需要委托福建省霞浦中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乙方)為其與武漢眾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借款的履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范圍為甲方作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應向出借人支付的但尚未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違約金(包括罰息和其他違約金),乙方受托向出借人提供保證擔保的保證期間為兩年,自借款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全部屆滿之日起計算。
福建省霞浦中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甲方)與武漢眾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于2019年4月10日簽署擔保合作協(xié)議(合同編號:第zyd20190410102號),協(xié)議約定:擔保對象為北京眾信利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基于《平臺引流合作協(xié)議》在合作期限內(nèi)(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向乙方推薦,乙方在經(jīng)過行內(nèi)獨立審批通過并放款的全部借款人。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向、乙方實現(xiàn)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fā)生的費用,因債務人違約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應付費用等。保證方式為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責任為如主合同項下任一借款人在任一還款日發(fā)生逾期,甲方應在逾期后的第4個自然日擔保代償借款人當期應還未還的本息,并在逾期后的第4個自然日內(nèi)將代償資金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戶。
2019年5月16日,眾邦銀行向被告李某某中國建設銀行62×××50賬戶發(fā)放貸款8000元。自2019年6月16日起,被告未按約定向眾邦銀行按時還款,擔保人福建省霞浦中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向眾邦銀行履行了擔保代償義務,其中包括被告李某某代償總額8349.33元。
2020年8月18日福建省霞浦中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福建省霞浦中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因代償而享有對債務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簽署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給原告,并于2020年12月28日在《齊魯晚報》上發(fā)布了債權轉讓公告,該公告寫明:根據(jù)債權轉讓方福建省霞浦中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債權受讓方青島某某不良資產(chǎn)處置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福建省霞浦中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將享有的債權依法轉讓給青島某某不良資產(chǎn)處置有限公司?,F(xiàn)福建省霞浦中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與該債權有關的債務人、擔保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該債權轉讓的事實,自本公告登報之日起,向債權受讓方青島某某不良資產(chǎn)處置有限公司履行還款義務和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以上事實有《武漢眾邦銀行個人消費貸款合同》、《委托擔保合同》、《擔保合作協(xié)議》、代償證明、銀行流水明細、《債權轉讓協(xié)議》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與武漢眾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武漢眾邦銀行個人消費貸款合同》、與福建省霞浦中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系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各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眾邦銀行作為貸款人已經(jīng)按照約定向被告李某某支付了貸款本金8000元,被告李某某作為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福建省霞浦中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按照約定向眾邦銀行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的保證責任范圍內(nèi)向債務人李某某追償,后建省霞浦中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原告青島某某不良資產(chǎn)處置有限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對被告的債權轉讓給原告,并于2020年8月18日通過報紙公告該債權轉讓情況,故被告應當向原告償還代償款。關于代償款數(shù)額,根據(jù)原告出具的轉讓清單,原告獲得債權8349.33元。
關于原告主張利息,《委托擔保合同》并未有利息的約定,原告受讓債權不能超出原債權人的權利范圍,故對于原告主張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八十一條、第七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青島某某不良資產(chǎn)處置有限公司欠款8349.3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元(已減半收?。?,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宏利
法官助理王錚
書記員張名揚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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