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王某1、王某2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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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2021)甘11民終68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男,生于1981年7月11日,漢族,農(nóng)民,住甘肅省會寧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寧市船山區(qū)清平街遂京大廈東樓3-2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系該公司職工、現(xiàn)場負責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1,男,生于1975年2月28日,漢族,住甘肅省會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某,系甘肅合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王某2,男,生于1977年6月22日,漢族,農(nóng)民,住甘肅省會寧縣。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9月25日,王某1駕駛×××水泥罐車在為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通渭縣隴陽風電項目拉運水泥時發(fā)生車輛側(cè)翻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王某1被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渭縣隴陽風電項目部負責人張某送往通渭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天后,轉(zhuǎn)入定西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3天。經(jīng)診斷,王某1的傷為:胸部外傷、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肺挫傷、創(chuàng)傷性氣胸、創(chuàng)傷性胸腔積液、肩胛骨骨折,花去醫(yī)療費21285.69元(已由趙某墊付)。2020年6月22日,甘肅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甘政司2020(法臨)鑒字第069號司法鑒定意見,王某1右側(cè)多發(fā)肋骨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王某1的其他損傷未達到《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所規(guī)定的相關傷殘等級評定的最低標準要求,不構成傷殘;王某1的后續(xù)治療費為10000元至12000元;王某1的誤工期限為120日、護理期限為60日、營養(yǎng)期限為60日。另查明,×××水泥罐車的所有人為趙某。2019年4月10日,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趙某簽訂混凝土罐車租賃合同,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租了趙某×××水泥罐車(罐車司機由趙某提供)。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租賃車輛的駕駛購買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對王某1沒有購買該保險。在拉運水泥過程中,該罐車司機王某2因故找王某1為其頂班,頂班工資由趙某支付。王某1無道路運輸證。

一審法院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王某1在駕駛趙某的水泥罐車為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拉運水泥的過程中受傷的事實清楚。王某1頂班駕駛罐車拉運水泥,趙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對王某1發(fā)放了工資,應視為默示的同意,王某1與趙某之間形成雇傭關系。王某1在提供勞務時受傷,趙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趙某將車輛及駕駛?cè)顺鲎庥诔凶馊怂拇ù笾薪ㄖこ逃邢薰?,由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揮作業(yè),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負責管理。王某1駕駛×××水泥罐車在為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拉運水泥過程中受傷,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沒有盡到安全防范和提醒職責,也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王某1在駕駛車輛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減輕趙某與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賠償責任,故應由王某1承擔20%的責任,趙某承擔60%的責任,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20%的責任。王某2與王某1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且在本次事故亦無過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根據(jù)趙某與四川大中建筑工程公司簽訂的混凝土罐車租賃合同,在平時由王某2駕駛趙某所有的罐車往大中公司的風電項目工地拉運混凝土,但事發(fā)當日由王某1給王某2頂班給四川大中建筑工程公司拉運混凝土。拉運途中,由于王某1駕車處置不當,致使罐車側(cè)翻,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王某1受傷。趙某上訴提出,其與王某1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王某1的傷情是不是因駕駛水泥罐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證據(jù)不足,一審法院判決由趙某向王某1賠償各項損失,屬于法律適用錯誤。但因趙某在事后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給王某1發(fā)放了工資,證明其對王某1給王某2頂班的行為表示認可,故在王某1與趙某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對王某1主張的經(jīng)濟損失,趙某作為雇主,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王某1是否是在給四川大中建筑工程公司拉運混凝土的過程中受傷的事實,因事發(fā)后,四川大中建筑工程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將傷者王某1送往醫(yī)院進行救治,該行為表明王某1受傷的地方就是交通事故的事發(fā)現(xiàn)場,王某1就是在拉運混凝土的過程中受傷,故趙某關于王某1的傷情是不是因駕駛水泥罐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證據(jù)不足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故一審根據(jù)王某1與趙某各自的過錯判決由趙某對王某1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不存在適用法律不當?shù)膯栴},故趙某的各項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四川大中建筑工程公司上訴提出,在其與趙某簽訂租賃合同,對各自責任已經(jīng)明確的情況下,依舊判由中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明顯不當?shù)膯栴},因為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四川大中建筑工程公司包干使用趙某的罐車用于拉運混凝土,由于司機操作不當造成的損失由趙某自行承擔,雖然大中公司在現(xiàn)場負有指揮職責,但本次事故的發(fā)生與指揮沒有關系,趙某、王某1均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是由于大中公司指揮不當發(fā)生車輛側(cè)翻的事故,故四川大中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沒有責任,一審判由該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不當,二審應予糾正。綜合考慮王某1與趙某雙方的過錯程度,對王某1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11019.09元,應由趙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由王某1自負40%的責任為宜。

綜上所述,趙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四川大中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通渭縣人民法院(2020)甘1121民初96號民事判決;
二、王某1的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鑒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11019.09元,由趙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66611.45元,其余44407.64元由王某1自行承擔;。
三、四川大中建筑工程公司、王某2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王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443元,由趙某負擔265.8元,王某1負擔177.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86元,由趙某負擔531.6元,由王某1負擔353.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康**悌
審判員張育林
審判員黃莉
書記員何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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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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