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再審裁定書
(2020)遼04民再2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撫順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鴻元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撫順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順大街**。
法定代表人:黃延春,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杰,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立國,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梁祖國,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住撫順市新?lián)釁^(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治忠,遼寧紅葉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再審認為,梁祖國主張其以鴻元公司名義與周長江簽訂1600萬元的《借款合同》,通過個人記賬卡分七次向周長江支付借款1600萬元,對因周長江違約抵押的房屋財產(chǎn)等其他權益有權請求返還。鴻元公司認為其取得房屋有法院判決確認,梁祖國只是作為公司經(jīng)理具體負責該項工作,資金來源有部分是梁祖國用于公司經(jīng)營的個人銀行卡中的公司款項。爭議焦點是本案資金的來源及去向,故對梁祖國在擔任鴻元公司單位經(jīng)理期間的全部賬目及用于單位資金流通的戶名為梁祖國的三張銀行卡需全面審計。本案還應當查實涉案的具體向他人借款數(shù)額、梁祖國在該筆業(yè)務中投入的款項數(shù)額及經(jīng)營該筆業(yè)務發(fā)生的費用。以及對梁祖國以鴻元公司的名義與周長江簽訂的借款合同性質作出認定,進而確定梁祖國的訴訟請求是否應支持及如何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下:
一、撤銷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4民終1395號民事判決及撫順市新?lián)釁^(qū)人民法院(2019)遼0402民初31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撫順市新?lián)釁^(qū)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17800元退返梁祖國。
審判長劉巖
審判員趙世平
審判員李英
法官助理隋澤龍
書記員李雪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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