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世麗、張世蘭等與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強制一審行政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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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一審裁定書

原告張世麗,女,1963年3月11日生,漢族,住徐州市云龍區(qū)。
原告張世蘭,女,1948年6月16日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
原告張士芳,女,1955年4月28日生,漢族,住徐州市云龍區(qū)。
原告張世珍,女,1953年12月2日生,漢族,住徐州市泉山區(qū)。
原告張世菊,女,1957年4月6日生,漢族,住徐州市云龍區(qū)。
以上5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楊孝華,江蘇勝家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5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張文芳,江蘇勝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云龍區(qū)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天文,該區(qū)區(qū)長。
出庭應訴負責人李朝霞,該區(qū)副區(qū)長。
委托代理人劉峰,該區(qū)司法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蘇元封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張世明,男,1949年7月29日生,漢族,住徐州市云龍區(qū)。
第三人張世亮(兼張世明的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11月29日生,漢族,住徐州市云龍區(qū)。
第三人徐州市土地儲備中心,,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區(qū)鏡泊西路**
法定代表人解洲勝,該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凡子,該中心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權鋼,徐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法律顧問。廣州刑事律師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世麗、張世蘭、張士芳、張世珍、張世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張世麗、張世蘭、張士芳、張世珍、張世菊共同負擔。

審判長劉紅
審判員徐冉
人民陪審員閆東果
書記員王楚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