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杰、黃永山等與朝陽市雙塔區(qū)站南街道榆樹林村村民委員會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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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市雙塔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原告:李春杰,女,1957年4月4日出生,漢族,住朝陽市雙塔區(qū)。
原告:黃永山,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漢族,住朝陽市雙塔區(qū)。
被告:朝陽市雙塔區(qū)站南街道榆樹林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朝陽市雙塔區(qū)站南街道榆樹林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54211302A47550301M。
法定代表人:李海清,村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樹本,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漢族,該村法律顧問,住朝陽市雙塔區(qū)。
被告:劉井生,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朝陽市雙塔區(qū)。廣州刑事律師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是對自己權利所作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一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黃永山撤訴處理;
二、準許原告李春杰撤訴。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李春杰預交),由原告李春杰、黃永山負擔。

審判員張在野
書記員宋華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