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市雙塔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原告:李春杰,女,1957年4月4日出生,漢族,住朝陽市雙塔區(qū)。
原告:黃永山,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漢族,住朝陽市雙塔區(qū)。
被告:朝陽市雙塔區(qū)站南街道榆樹林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朝陽市雙塔區(qū)站南街道榆樹林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54211302A47550301M。
法定代表人:李海清,村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樹本,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漢族,該村法律顧問,住朝陽市雙塔區(qū)。
被告:劉井生,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朝陽市雙塔區(qū)。廣州刑事律師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是對自己權利所作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一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黃永山撤訴處理;
二、準許原告李春杰撤訴。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李春杰預交),由原告李春杰、黃永山負擔。
審判員張在野
書記員宋華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