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鍛壓機床股份有限公司與張佩東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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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24

遼陽市太子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遼1011民初218號

原告:遼陽鍛壓機床股份有限公司,住遼陽市太子河區(qū)干渠路**。
法定代表人:郝希仁,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政偉,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漢族,該公司法律顧問,,住遼陽市白塔區(qū)
委托代理人:邱杰,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漢族,該公司法律顧問,,住遼陽市白塔區(qū)
被告:張佩東,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遼陽市白塔區(qū)

本院認為,原告遼陽鍛壓機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訴是對自己權(quán)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遼陽鍛壓機床股份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遼陽鍛壓機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常賀
法官助理馮艷妮
書記員劉曉石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