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瑞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蛟河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行政征收一審行政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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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2020)吉0281行初5號

行政征收

行政

一審

裁定書

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20)吉0281行初5號
原告:蛟河市瑞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某,法律顧問。
被告:蛟河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法定代表人:崔某,局長。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蛟河市瑞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蛟河市瑞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任奇培
審判員任星潼
審判員王淑芬
書記員陸旸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