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滿堂與集賢縣自然資源局資源行政管理:其他(資源)一審行政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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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0)黑0502行初28號

其他(資源)

行政

一審

裁定書

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20)黑0502行初28號
原告劉滿堂,男,1947年9月21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集賢縣。
被告集賢縣自然資源局,住所地集賢縣福利鎮(zhèn)七星街**。
法定代表人賈繼仁,男,該局局長。
行政負(fù)責(zé)人李秉全,男,該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劉忠剛,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漢族,系被告集賢縣國土資源局法律顧問,住集賢縣。

本院認(rèn)為,原告劉滿堂在訴訟期間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劉滿堂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劉滿堂承擔(dān),減半收取。

審判長董曼
人民陪審員王子豪
人民陪審員于清麗
書記員劉政丹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