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安縣人民法院
(2020)冀0728民初406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民事
一審
裁定書
懷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原告:劉濤,男,1971年3月15日生,漢族,農民,現住河北省張家口市懷安縣。
原告:李潤軍,男,1971年8月14日生,漢族,農民,現住河北省張家口市懷安縣。
原告:郭瑞斌,男,1958年9月8日生,漢族,農民,現住河北省張家口市懷安縣。
原告:張乃彥,男,1976年10月13日生,漢族,農民,現住河北省張家口市懷安縣。
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喜英,懷安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呼張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錫林北路**。
負責人:王連春,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黨軍,內蒙古蒙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敏,內蒙古蒙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呼鐵路懷安段征遷占辦公室,,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懷安縣柴溝堡鎮(zhèn)交通運輸局辦公樓
負責人:劉春山,職務: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向輝,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張家口市地方鐵路管理處,,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橋**宣化路**交通大廈**
負責人:胡亮,職務:處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瑞,河北海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經審查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fā)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fā)生效力。”本案四原告與懷安縣左衛(wèi)鎮(zhèn)東貴西富蔬菜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分別簽訂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并經營各自的蔬菜大棚,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不是必要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故本案不宜合并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濤、李潤軍、郭瑞斌、張乃彥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
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劍
審判員張麗娜
人民陪審員張薈梵
書記員翟城琛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