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濤、李潤軍等與呼張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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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安縣人民法院

(2020)冀0728民初406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民事

一審

裁定書

懷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原告:劉濤,男,1971年3月15日生,漢族,農民,現住河北省張家口市懷安縣。
原告:李潤軍,男,1971年8月14日生,漢族,農民,現住河北省張家口市懷安縣。
原告:郭瑞斌,男,1958年9月8日生,漢族,農民,現住河北省張家口市懷安縣。
原告:張乃彥,男,1976年10月13日生,漢族,農民,現住河北省張家口市懷安縣。
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喜英,懷安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呼張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錫林北路**。
負責人:王連春,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黨軍,內蒙古蒙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敏,內蒙古蒙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呼鐵路懷安段征遷占辦公室,,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懷安縣柴溝堡鎮(zhèn)交通運輸局辦公樓
負責人:劉春山,職務: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向輝,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張家口市地方鐵路管理處,,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橋**宣化路**交通大廈**
負責人:胡亮,職務:處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瑞,河北海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經審查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fā)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fā)生效力。”本案四原告與懷安縣左衛(wèi)鎮(zhèn)東貴西富蔬菜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分別簽訂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并經營各自的蔬菜大棚,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不是必要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故本案不宜合并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濤、李潤軍、郭瑞斌、張乃彥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
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劍
審判員張麗娜
人民陪審員張薈梵
書記員翟城琛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