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0)豫民申282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民事
再審
裁定書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洛陽市西工區(qū)洛北鄉(xiāng)西下池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qū)洛北鄉(xiāng)西下池村。
法定代表人:王鐵良,該村委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席勝強,該村委會法律顧問。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洛陽市西工區(qū)洛北鄉(xiāng)西下池村第六村民組。住所地: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qū)洛北鄉(xiāng)西下池村。
責任人:馬保全,該村民組組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席勝強,該村民組法律顧問。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趙克旺,男,1949年6月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qū)。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1994年至1998年間,趙克旺為西下池村六組及洛陽精密軸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軸承公司)承建工程,后因工程款支付問題與該公司(西下池村六組是該公司的開辦單位)及西下池村委會、西下池村六組形成訴訟。趙克旺在與軸承公司工程款糾紛一案中,因軸承公司提出1995年8月河灘工程(657278.80元)及1998年九都路中段建房工程(76212元)不是軸承公司的工程,趙克旺在二審中明確放棄了該兩項訴訟請求。2001年11月16日,趙克旺以西下池村委、西下池村六組為被告,向洛陽市西工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因起訴內(nèi)容與軸承公司有重合,遂以等待軸承公司一案的審理結(jié)果為由而撤訴。本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的(2002)豫法民一終字第080號判決對該案趙克旺放棄的兩項訴訟請求做了說明,對其余的均做了實體判決。后因軸承公司申訴,本院啟動再審后于2004年7月19日作出(2003)豫法民再第75號民事判決,認定:“1995年8月,軸承公司河灘工程款657278.80元趙克旺陳述與軸承公司無關,經(jīng)查,該工程系西下池村六組工程,趙克旺可另行主張權(quán)利?!痹撆袥Q我院再審后,因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終審判決,軸承公司一案結(jié)束。2009年10月9日,趙克旺再次以西下池村委會、西下池村六組為被告提起訴訟引發(fā)本案。另查明,西下池村委會、西下池村六組已向趙克旺支付工程款332000元。
關于王春來在趙克旺提供的工程決算表上的簽名能否代表西下池村委及西下池村民六組的問題。首先,2001年12月2日河南丹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對王春來所作的調(diào)查筆錄載明,王春來自稱受雇于西下池村六組,負責工程質(zhì)量,有時負責結(jié)款簽字,且在筆錄中對趙克旺施工范圍進行了確認;其次,趙克旺收款憑條上多次出現(xiàn)“王春來”簽字字樣,西下池村委對王春來在趙克旺收款憑條上的簽字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再次,王春來之子王五祥2010年6月12日出具的《證明》載明:1994年至1998年間西下池村六組在河灘建工廠時聘請其父親王春來負責工程施工,結(jié)算工程概況圖、決算表是王春來的簽字。庭審中王五祥出庭作證,稱其父子倆同時受雇于趙克旺,工資由趙克旺發(fā)放,其在2010年6月12日所作的《證明》是虛假的,該《證明》是趙克旺騙取其簽名,內(nèi)容為事后添加。但未對為何要對趙克旺出具虛假證明作出合理解釋,對趙克旺給其父子發(fā)工資的事實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因王五祥對其證言的改變沒有作出合理解釋且與王春來在接受趙克旺委托訴訟代理人調(diào)查時的陳述不能相互印證,原審根據(jù)證據(jù)優(yōu)勢規(guī)則認定王春來是西下池村六組聘用的技術(shù)人員,同時負責工地的結(jié)款簽字等工作并無不當。2014年11月28日河南金劍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王春來字跡司法鑒定意見書》系河南定鼎律師事務所單方委托,未經(jīng)趙克旺質(zhì)證認可,原審判決不予采信亦無不當。趙克旺所提交的河灘建廠工程款657278.80元的決算單和鍛造分廠及車間雜項工程款225905.55元的決算單上均有王春來的簽名,且2000年11月12日西下池村六組出具的證明材料載明:“趙克旺訴精密軸承廠欠款案債權(quán)清單項目1、河灘工程(大車間、辦公樓、魚池、圍墻、水塔等)是與西下池第六村民組承建砂輪廠工程,該項目生產(chǎn)村已與趙克旺結(jié)算,與精密廠無關?!痹撟C明能間接證明河灘工程的存在,原審判決對于這兩項決算單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也無不當。
關于趙克旺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軸承公司一案經(jīng)多次訴訟,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未對趙克旺在本案中的兩項訴求(河灘工程款657278.80元及1998年九都路中段建房工程76212元)作出處理,且對1996年7月25日趙克旺出具的收據(jù)條上的1000元是軸承公司支付還是西下池村六組支付一直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生效判決,最終認定該1000元為西下池村六組的已付工程款。因雙方就本案工程款問題一直處于爭議狀態(tài),趙克旺一直沒有停止向西下池村委會、西下池村六組主張權(quán)利,2009年10月9日趙克旺再次起訴不超訴訟時效期間。
關于九都路六組建房工程款76212元和六組河灘鍛造廠職工宿舍工程款86119.19元應否支付給趙克旺的問題。趙克旺提交的鍛造分廠職工宿舍工程款86119.19元決算單和九都中段建房工程款76212元決算單上沒有王春來的簽名,也沒有當時第六村民組負責人馬保全的簽名,該兩份決算單的真實性無法認定,其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原審駁回其該兩項訴訟請求正確。
關于趙克旺主張的利息問題。因雙方對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從趙克旺第一次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趙克旺于2001年起訴后撤回了起訴,系對自己權(quán)利的處分,故不應從2001年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原審判決從其最后一次起訴的2009年10月9日起計算利息并無不當。
關于訴訟費用承擔的問題,該事由不屬于法定再審事由,趙克旺若認為訴訟費用分擔有誤,可向原審法院申請復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洛陽市西工區(qū)洛北鄉(xiāng)西下池村村民委員會、洛陽市西工區(qū)洛北鄉(xiāng)西下池村第六村民組、趙克旺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李慧娟
審判員金悅
審判員張琳
法官助理程保華
書記員谷麗娜
2020-06-18